9-21,余杭区【qū】发展【zhǎn】和改革【gé】局公开征求《余【yú】杭区光伏绿色发展资金补贴办法》(征【zhēng】求【qiú】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wén】件指出,9-21至9-21期间,对通过并网验收的单位和居民家庭【tíng】屋【wū】顶【dǐng】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验【yàn】收合格并网发【fā】电之日起,待其发电满12个月后,按实际发【fā】电量【liàng】给予0.1元/千瓦时的一次【cì】性【xìng】资金补【bǔ】贴。

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节能减排【pái】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关于专【zhuān】题研究能耗“双控”和迎峰度夏工作【zuò】的【de】会议【yì】纪要【yào】》(余政纪【jì】要〔2022〕19号)要【yào】求,经【jīng】区政府同意,制定出台【tái】《余【yú】杭【háng】区【qū】光伏绿【lǜ】色发展【zhǎn】资金补贴办【bàn】法》(征求意【yì】见稿)。

根据规范性【xìng】文件制【zhì】定【dìng】程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qǐng】依据【j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建议(请反馈至邮箱:qfgj@yuhang.gov.cn),并于【yú】9-21前【qián】反馈至我【wǒ】局。

联系电话:0571-89391376

附件:20220922余杭区光伏绿色发【fā】展资金补贴办法.docx(征求意见【jiàn】稿【gǎo】)

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

9-21

余杭区光伏绿色发展资金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jìn】一步推动我区光【guāng】伏产业持续健康发【fā】展,推进节能【néng】减排【pái】和能【néng】源结构优化调整【zhěng】,根据【jù】《关于专题研究能耗“双控”和迎峰【fēng】度【dù】夏工作【zuò】的会议【yì】纪要》(余政纪【jì】要〔2022〕19号【hào】)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制定出台《余杭区光伏【fú】绿色发展资【zī】金补【bǔ】贴办法【fǎ】》,具【jù】体内容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单位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1.在杭州市余杭区范围内新建的单位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含国有产权的公共机构建筑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主体。

2.9-21至9-21期间内建成,且通过光伏项目备案、并网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

(二)居民家庭光伏发电项目

1.在杭州市余杭【háng】区域内新【xīn】建的【de】居民家庭屋顶【dǐng】分布式光伏【fú】发电项目的项【xiàng】目投资主体【tǐ】。

2.9-21至9-21期【qī】间建【jiàn】成,且通过并网验收【shōu】的光伏发电项目【mù】。

二、补贴标准

9-21至9-21期间【jiān】,对通过并网验收的单位【wèi】和居民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wǎng】发电【diàn】之日起,待其【qí】发【fā】电满【mǎn】12个月后【hòu】,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qiān】瓦【wǎ】时【shí】的一次性资金补贴【tiē】。

三、补贴申报及拨付

1. 光伏绿色发展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

2. 申请补贴的项目应提交财政补贴申请表、项目备【bèi】案表、项目【mù】并网验收意【yì】见、区供电公司【sī】出具的并网发电【diàn】量证明【míng】等【děng】材【cái】料。

3. 区供电【diàn】公司按要【yào】求填写【xiě】《杭州市余杭区分布【bù】式光【guāng】伏发电项【xiàng】目【mù】财政补贴结算单》(附件),签署意【yì】见并加盖公章【zhāng】后【hòu】报送【sòng】区【qū】发改局;经区【qū】发改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公示并报区政府审【shěn】批同意,向项目投资主体拨付地方【fāng】财政补贴【tiē】资金。

4. 补贴资【zī】金每半年申报一次。项目投资主【zhǔ】体【tǐ】可选择于2023年7月【yuè】或2024年【nián】1月向区供电部门提出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9-21,逾【yú】期【qī】不再受理。申【shēn】报成功者,不【bú】再重【chóng】复受理。

四、监督管理

1. 区发改局负责【zé】政【zhèng】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gēn】踪【zōng】和绩效【xiào】评【píng】价,会【huì】同【tóng】区财【cái】政局等部门对享受资金【jīn】补贴项【xiàng】目进行抽查。对未通过审核的【de】项目,将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对项目的资金补贴。

2. 分布式【shì】光伏发【fā】电项目发生以下情形【xíng】的,将【jiāng】取消本区光【guāng】伏发电财【cái】政资金补贴。

1)有重大变更而未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2)项目建成使用【yòng】过程中出现违【wéi】反光【guāng】伏发电【diàn】项目安装规范或存在重【chóng】大【dà】安全隐患。

3. 专项资金必【bì】须【xū】专款专用【yòng】,任何单位不得【dé】截留、挪用。对弄【nòng】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资【zī】金【jīn】的,一经查实,将【jiāng】收回资金,并【bìng】按【àn】有关规定【dìng】进行处理。

附件:杭州市余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结算单

9-21

0.1元/度补贴!浙江余杭区光伏绿色发展资金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