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宁城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pèi】监督【dū】管理办法(试【shì】行【háng】)》已经县【xiàn】政府【f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men】,请认真遵照执行【háng】。

宁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9-21

宁城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wéi】加强光伏扶贫【pín】项目管【guǎn】理,规【guī】范光【guāng】伏扶贫项【xiàng】目收益分配【pèi】,根据国家发【fā】展改革委、国务【wù】院扶【fú】贫【pín】办、国家【jiā】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guó】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fú】贫【pín】工作的意见》(发改能【néng】源〔2016〕621号)及内蒙古【gǔ】自治区人民政【zhèng】府《关【guān】于【yú】实【shí】施光伏发电【diàn】扶贫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6〕108号)精神,结合【hé】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光伏扶贫受益对象确定

第二条 各【gè】镇乡街要在扶贫对象精准识【shí】别的基础上,按照【zhào】县扶贫办【bàn】下【xià】达的光伏扶贫对【duì】象分配指【zhǐ】标,核对【duì】上报享受光【guāng】伏扶【fú】贫项【xiàng】目【mù】收益的贫困户,并按照要求对所扶持【chí】的贫困对【duì】象进行动态管理【lǐ】。

第三【sān】条 县【xiàn】扶贫【pín】开发办公【gōng】室对镇乡街上报的【de】贫困户名单【dān】进行复核后,确定享受【shòu】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的贫困户。

第四条 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享受光伏扶贫政策:

1.建档立卡【kǎ】户中无劳动【dòng】能力的贫困户。无劳动能力【lì】贫困户是指建档立卡贫【pín】困户中【zhōng】户籍【jí】成员全部是没有劳【láo】动能力的【de】贫困【kùn】户【hù】。

2.残疾人贫困【kùn】户【hù】。残疾人贫困户【hù】是指建档立卡【kǎ】贫困户中户主【zhǔ】是【shì】残疾贫困人口的贫【pín】困户。

第五条【tiáo】 请各镇乡街根据上述【shù】两类扶持对【duì】象确定贫困户,识别程序按【àn】照【zhào】建档立【lì】卡贫困人口识别【bié】执行,识别出的【de】项目户必【bì】须是在【zài】建档立卡系统中在册贫【pín】困【kùn】户。

第三章收益与分配

第六条 集中【zhōng】式光伏扶贫电站,主要采取商业【yè】运【yùn】作模【mó】式,由宁城县基【jī】础【chǔ】产业发展有限【xiàn】公司与东旭【xù】新能源投【tóu】资有限公【gōng】司共建内蒙古【gǔ】宏【hóng】旭新能源科技有限【xiàn】责任公司。与【yǔ】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gōng】司共同组建宁城【chéng】吉电新能【néng】源有限【xiàn】责任公司。建设两个光伏扶贫【pín】发电站【zhàn】。自建【jiàn】设发电之日起持续20年,每年向县财【cái】政扶贫【pín】帐户【hù】缴【jiǎo】纳光伏扶贫项目收【shōu】益款,保证3123户贫困【kùn】户每户每年收入【rù】3000元。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县扶贫办【bàn】、财政局、发改局共同监【jiān】督、管【guǎn】理【lǐ】,对光伏【fú】发电收益资金【jīn】开设【shè】共管帐户【hù】,专款【kuǎn】专用【yòng】,封闭运行,由宁城县基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每年统一将光伏【fú】发电受【shòu】益资金分两次【cì】打入三家共管帐户【hù】,县扶贫办以“一卡通【tōng】”形式支【zhī】付给已确定的光伏扶贫【pín】贫【pín】困户。

第八条 县政府【fǔ】成立光伏扶贫【pín】项【xiàng】目【mù】资产分【fèn】配监督管理组织,及时公布【bù】贫【pín】困户【hù】光【guāng】伏扶贫项目资产【chǎn】收益监管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各镇乡【xiāng】街要定期【qī】上报贫困户动态【tài】调整状况,不得弄虚作假【jiǎ】,对弄虚【xū】作假的单位和个【gè】人【rén】,依法【fǎ】依规追究责任,对审核合格认定【dìng】的贫困户【hù】县扶贫【pín】开发办公室如【rú】期发放补贴【tiē】资金【jīn】。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