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一、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一【yī】)实施【shī】范围【wéi】。国网【wǎng】山【shān】东省电力公【gōng】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mín】用户,即“一户一表”用【yòng】户。
(二)时段【duàn】划分。峰段8:00至【zhì】22:00,谷【gǔ】段22:00至次日8:00。
其中,采暖期峰段由14个小时【shí】减【jiǎn】少至【zhì】12个【gè】小【xiǎo】时,谷【gǔ】段由10个小时增【zēng】加至12个小时。即【jí】峰段8:00至【zhì】20:00,谷段20:00至次日8:00。
(三)电价【jià】标准【zhǔn】。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上,峰段电【diàn】价每千【qiān】瓦时提【tí】高0.03元(含税,下同);谷段电价【jià】降【jiàng】低【dī】0.17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jià】为【wéi】0.37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zài】第【dì】一档峰【fēng】、谷电【diàn】价【jià】基础上加价0.05元、0.3元。
其中,采暖期谷段电价由降低0.17元调整【zhěng】至降低0.2元。即第一【yī】档【dàng】峰段【duàn】电价为0.5769元【yuán】、谷段电价为0.3469元,第二、三档峰【fēng】、谷【gǔ】电价【jià】加价标【biāo】准不变。
(四)执【zhí】行时间。执【zhí】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居民用户以年度为【wéi】周期,一年内不【bú】应【yīng】调整。
二、其他事项
(一)居民峰【fēng】谷分时电价政策【cè】由居民用【yòng】户自【zì】愿选择【zé】,并由电网企业免费更换峰谷电【diàn】能表(抄【chāo】表周期调整为“单【dān】月抄表”)。不选择的,仍【réng】按原【yuán】方式计价【jià】。
(二)本通知所指采暖【nuǎn】期,是【shì】指每年11月【yuè】至次年【nián】3月。为便于操作,按照电网企业【yè】12月至次年4月抄见电量执【zhí】行【háng】。
(三【sān】)居民峰谷【gǔ】分时电价政策执【zhí】行过程中出现的【de】问题【tí】和意见建【jiàn】议,请及【jí】时报告省【shěng】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本通知自9-22起执【zhí】行,有效期至9-22。《省物【wù】价局 省经济和信【xìn】息化【huà】委员【yuán】会关【guān】于开展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fèn】时电价政策试点的通知》(鲁价【jià】格一发〔2015〕127号)同时【shí】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