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市发改委关于开展【zhǎn】2017下半年度分【fèn】布式【shì】光【guāng】伏发【fā】电项目补贴申报的通【tōng】知
各有关单位:

为尽快落实省、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贴,请根据《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实施细则》(湘财建〔2017〕69号)和《长沙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方案》(长【zhǎng】能源〔2016〕41号)有关规定,于9-21前【qián】完【wán】成【chéng】补贴【tiē】申报工作。相关材【cái】料可【kě】在长沙市发改委网站(http://fgw.changsha.gov.cn/)下载。

申报材料提交地点:长沙市能源局项目管理科(市政府二办610)

联系人:郭雅琴 联系电话:88667913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9-21

湖【hú】南省财政厅 湖【hú】南【nán】省【shěng】发展和改革委员会【huì】关【guān】于印发《湖南省【shěng】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实施细【xì】则》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发改委,有关单位:

为推动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产【chǎn】业【yè】发【fā】展,优【yōu】化【huà】能源结构,根据国【guó】务院《关【guān】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zhǎn】的若干意见【jiàn】》(国发〔2013〕24号)、国家发展【zhǎn】改革委《关于【yú】发挥价格杠杆作用【yòng】促进光伏【fú】产业健康发展【zhǎn】的通【tōng】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财政部《关【guān】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àn】照电量【liàng】补贴政策等有关【guān】问【wèn】题的通知【zhī】》(财建〔2013〕390号)、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湖南省【shěng】人民政【zhèng】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kuò】大【dà】有效投资推动调【diào】结构稳增【zēng】长【zhǎng】的意【yì】见》(湘政办发〔2016〕94号)等文件,我【wǒ】们【men】制定【dìng】了《湖南省【shěng】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实施【shī】细则》,现予印发,请【qǐng】遵【zūn】照执【zhí】行。

附件: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实施细则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9-21

附件

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wěi】《关于分布式【shì】光伏【fú】发【fā】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tiē】政策等有关问【wèn】题【tí】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财政部《关【guān】于分【fèn】布式光伏【fú】发电实行按照电【diàn】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wèn】题的【de】通知》(财建〔2013〕390号)、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湖南省【shěng】人民政府办公厅《关【guān】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kuò】大有效【xiào】投资【zī】推动调结【jié】构稳增长【zhǎng】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cè】自【zì】发自用为主、多【duō】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tǒng】平衡调【diào】节为特征【zhēng】的光伏发【fā】电设【shè】施;以【yǐ】及利用【yòng】废弃【qì】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yú】塘、湖泊等建设,单个【gè】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wǎ】且【qiě】所发电量【liàng】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nà】的地【dì】面【miàn】光伏电站项目。今后,如国家能源局对分布式【shì】光【guāng】伏发【fā】电项【xiàng】目有新的扩展,按照国【guó】家能源局【jú】有关规定【dìng】执行。

第三条 省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核确认,省内电网企业负责确认电量信息,省财政厅负责发放补贴资金。

第四条 申报享受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的项目,除满足湘政办发〔2016〕94号文件的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本细则第二条规定;

(二)已并网运行且经过现场审核;

(三)未享受过中央及省相关项目建设资金补贴。

本次补贴项目不包括光伏扶贫项目。光伏扶贫项目相关补贴政策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扶贫办另行制定。

第五条【tiáo】 省【shěng】级分布式光伏【fú】电价补贴项目的审【shěn】核确认【rèn】工作可与【yǔ】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审核确认【rèn】工作同步【bù】进行【háng】。各市州【zhōu】发改委应于9-21和9-21前【qián】向【xiàng】省【shěng】发改委提出【chū】审【shěn】核确认的项目清单,并附上项目指标文件、备案文件、用地许可、电网接入意见、太阳能电池组件、逆变器等采购凭证及项目竣工并网验收证明资料,其中:企业屋顶【dǐng】光【guāng】伏项【xiàng】目无【wú】需提【tí】供项目【mù】指标文件,自然人屋顶光伏【fú】项目完成并网发电【diàn】即可按电量享【xiǎng】受省级补贴(市州发改委审核自然人屋顶光伏项目采购【gòu】凭【píng】证等,确【què】保项目符合补助范围,并盖章汇【huì】总上报省【shěng】发【fā】改委)。

省发改委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nèi】,会【huì】同省财【cái】政【zhèng】厅通过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向【xiàng】全【quán】社会【huì】公示省级光伏发【fā】电补贴项目名单。

第六条 国网省电力【lì】公司、郴电【diàn】国【guó】际【jì】以及其他电网企业应【yīng】根【gēn】据【jù】经公示的【de】省级光伏发电补贴名【míng】单【dān】审核确认其接入项目的自发自用【yòng】和上网电量,并【bìng】在公【gōng】示结【jié】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jiāng】确认【rèn】结果上报【bào】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级光伏发电补助实行全电量补贴,对9-21—9-21前【qián】投产且【qiě】符【fú】合第【dì】四条规【guī】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0.2元【yuán】/千【qiān】瓦时的补贴,其中:2016年底以前投产的项【xiàng】目补贴期间为9-21—9-21,9-21及以后投产的项目补贴期间为项目投产运行日—9-21

补贴标准将根据成本【běn】变化适时【shí】调【diào】整,期间【jiān】如【rú】需调整,按省政府下发的相关文件执【zhí】行。

第八条 省级【jí】光伏发电补【bǔ】贴项【xiàng】目业主【zhǔ】发生【shēng】变【biàn】更的【de】,新【xīn】业主应到项目所在地【dì】市州发改委申请【qǐng】调整【zhěng】变更,市州初审同意后,报【bào】省发改委审核,然后在省发改【gǎi】委、省财政厅门户网【wǎng】站公示,公示【shì】无【wú】异议后,新业主享【xiǎng】受【shòu】剩【shèng】余补【bǔ】贴期限内的补贴资【zī】金,原项目业主不再【zài】享受剩余补贴【tiē】资金。

省【shěng】级【jí】光伏发电补贴项【xiàng】目单位弄【nòng】虚作假、提【tí】供虚假资料骗【piàn】取财政补贴资【zī】金的,一经查实,由【yóu】省财政厅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九条 省级光【guāng】伏发电补贴资金由省【shěng】财政预算【suàn】安排。省财政厅【tīng】根据【jù】省级光伏发电补贴【tiē】项目目录【lù】和电网企业确认的【de】自发自用【yòng】和【hé】上网电量审核确认【rèn】补贴资金【jīn】,按季拨付给电网【wǎng】企业,并将补贴资【zī】金分配【pèi】结果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开。电网企业根据审核确认后的项目清单和电量按季发放给项目单位。

第十条 已列入省【shěng】级光伏发电补贴项目名【míng】单的项【xiàng】目单位【wèi】在以后年【nián】度申报【bào】省级光伏发电补贴【tiē】时,不需再重新办理确认手续,按上述第九条办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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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沙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