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fā】 青【qīng】政【zhèng】〔2018〕1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què】城【chéng】镇土【tǔ】地使【shǐ】用税征收范围的【de】通知》,指出青海省设【shè】立的光伏产业园、生态太阳能发电等园区(含光【guāng】伏产业生产经【jīng】营用地【dì】,包括建设用地、按原地【dì】类管理的【de】土地【dì】),认定为工矿区,按照对工矿区企【qǐ】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yòng】税【shuì】的相关规定,征收【shōu】城镇土【tǔ】地【dì】使用税【shuì】。

政策全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青政〔2018〕1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wéi】合理保护【hù】和【hé】有【yǒu】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yuán】,充分【fèn】发【fā】挥城【chéng】镇土地使【shǐ】用税【shuì】在严格土地管理中【zhōng】的积极作【zuò】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hé】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tiáo】例》《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yòng】税【shuì】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hào】)等【děng】有关【guān】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shuì】征收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xià】:

一【yī】、在我省设立的光伏产业园【yuán】、生态太【tài】阳能发电等园区(含【hán】光【guāng】伏产业生产经营用地,包括建设用地、按原地类【lèi】管理的土地),认定为【wéi】工矿区【qū】,按照【zhào】对工矿区企业征收【shōu】城【chéng】镇【zhèn】土地使用税【shuì】的相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dì】使用税。

二、具体征税范围和适用税【shuì】额,按【àn】照《青海省【shěng】城镇【zhèn】土【tǔ】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及所【suǒ】附《青海省城镇【zhèn】土地使【shǐ】用税税【shuì】额表【biǎo】》相关规定,由各【gè】市、自治【zhì】州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政府批准【zhǔn】执行。

三、本通知自【zì】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zhí】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城【chéng】镇【zhèn】土地使【shǐ】用税的【de】规定,稳步【bù】做好光伏企业城【chéng】镇【zhèn】土地使用【yòng】税的征收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

9-21

(发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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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