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2,国家林业【yè】局【jú】发布《在国【guó】家级自然保护区【qū】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háng】办法》。其【qí】中【zhōng】,明确禁止在国家【jiā】级自然【rán】保护区修筑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等项目。自9-22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明确禁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光伏、风力、火力等发电项目

对比2015年 国家林业局下发的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dì】有【yǒu】关问题的通知可知【zhī】,国家对【duì】自然保【bǎo】护【hù】区光伏电【diàn】站建设问题更加重视。

为支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规范【fàn】光伏电【diàn】站建设使用林地,现【xiàn】就有【yǒu】关【guān】问题通知如【rú】下【xià】:

一、各【gè】类自然【rán】保护区、森林公【gōng】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bīn】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bǎo】护工程区以及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为禁止建设区域【yù】。其他【tā】生【shēng】态区位重要、生态脆【cuì】弱、地【dì】形破碎区【qū】域【yù】,为限【xiàn】制建【jiàn】设区域【yù】。

二、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shǐ】用有林地、疏【shū】林地、未成林造【zào】林【lín】地、采伐迹地、火烧【shāo】迹地,以及年降雨【yǔ】量400毫米以【yǐ】下区域覆盖【gài】度【dù】高于30%的【de】灌【guàn】木林地【dì】和年降雨量400毫米【mǐ】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三、对于森林资源调查【chá】确【què】定为【wéi】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tǔ】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cǎi】用“林光互补”用【yòng】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shì】光伏【fú】电【diàn】站要确【què】保【bǎo】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biàn】林地【dì】性质【zhì】。

四【sì】、光【guāng】伏电站【zhàn】建设必须依【yī】法办理使【shǐ】用林【lín】地审核审批手续。采用【yòng】“林光互补”用地【dì】模式【shì】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lín】时占用【yòng】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shǒu】续,运营期双方可【kě】以签订补【bǔ】偿协议【yì】,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各地林【lín】业主管部门要【yào】加强监管,定期检查,确【què】保光伏电站建设依法依【yī】规使用林地【dì】。积极【jí】探索支持光伏【fú】电站建设【shè】与防沙治沙【shā】、宜林【lín】地【dì】造林等【děng】相结合。

《国【guó】家【jiā】林业【yè】局关于光伏【fú】电站建【jiàn】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

正文如下: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le】规范在国【guó】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shěn】批事项,加【jiā】强【qiáng】对修【xiū】筑【zhù】设施的事中事后监督管【guǎn】理,根据《中【zhōng】华人民共和【hé】国自然保护区【qū】条例》、《森【sēn】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fǎ】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dìng】,制定【dìng】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běn】办【bàn】法所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qū】,是指林【lín】业主【zhǔ】管部门主管的国家【jiā】级自然保【bǎo】护区。
本办法【fǎ】所称修筑设施【shī】,是指以穿越或者占用【yòng】国家级【jí】自然保护区的方式开展设施【shī】建设【shè】,包括修筑临时【shí】设施和【hé】永久设施。
第三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经国家林业局审查批准。
第四条  严格限制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必须修【xiū】筑设【shè】施的,应当【dāng】严格控制建设区域、面积和方式,并采取有【yǒu】效措施【shī】保护【hù】生态环境,确【què】保不对主要保护对【duì】象产生重大影响,确保不改变自【zì】然生【shēng】态系统基本特征和【hé】结【jié】构完【wán】整性,最【zuì】大【dà】限度减【jiǎn】少【shǎo】对国家【jiā】级自【zì】然【rán】保护区的不利影响。

禁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以下设施:
(一)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等项目的设施。
(二)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开发、会所建设等项目的设施。
(三)社【shè】会资【zī】金进行商业【yè】性探矿勘查,以及【jí】不属于【yú】国家紧缺矿种资源【yuán】的基础地质调【diào】查【chá】和矿产公益性远景调查的【de】设施【shī】。
(四)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设施。
(五)国家禁止修筑的其他设施。
第五条  修【xiū】筑【zhù】设【shè】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dāng】向国家林业【yè】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qǐng】材料:
(一)申请表。
(二【èr】)拟修【xiū】筑设施必须建设【shè】且无【wú】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hù】区的说明材料【liào】。包括:拟修筑设施项【xiàng】目【mù】批准文件及规划或【huò】者工程设计文【wén】件等;机场、铁【tiě】路【lù】、公路、水利水电、围【wéi】堰、围填【tián】海【hǎi】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筑设施在【zài】选址选【xuǎn】线上无【wú】法避让国家级【jí】自然保护区的比选【xuǎn】方案。
(三)拟【nǐ】修【xiū】筑【zhù】设施对自然生态影响的说明【míng】材料。包括:拟修【xiū】筑设施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duì】象【xiàng】和自然生【shēng】态【tài】系统影响的评价报告或者评价登【dēng】记表,以【yǐ】及减轻影【yǐng】响【xiǎng】和恢复【fù】生【shēng】态【tài】的补救性措施【shī】。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湿地【dì】类型的,应【yīng】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提【tí】供湿地【dì】恢复【fù】或者重建方案;机场、铁【tiě】路【lù】、公路、水【shuǐ】利水【shuǐ】电、围【wéi】堰、围填海等【děng】建设【shè】项目,还应当提供修建【jiàn】野生动物【wù】通道、过鱼设施等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不利影响的方【fāng】案。
(四)相关主体的意见材料。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林业【yè】主管部门的【de】初审意见【jiàn】。

(五)国家林业局公告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前【qián】款【kuǎn】规定的评价报告【gào】、评价登记表的内【nèi】容和适用范围由国家林业【yè】局规定。
第六条  国家【jiā】林业局对【duì】申请【qǐng】材料不全【quán】或【huò】者不符【fú】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zhī】申请人限期【qī】补正。对依法不予受理【lǐ】的,应【yīng】当告知申请人并【bìng】说明理由。
第七条  国家林【lín】业【yè】局应当【dāng】自受【shòu】理之日起20日内作【zuò】出是否【fǒu】准予行【háng】政许可【kě】的决【jué】定,出具【jù】准予行政许【xǔ】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kě】决定书,并【bìng】告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néng】作出决定的,经本行【háng】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rì】,并将延【yán】长期限的理由告知【zhī】申请【qǐng】人。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de】,国家【jiā】林【lín】业【yè】局应【yīng】当作出【chū】准予修筑设施的行政许可决定【dìng】;不符【fú】合的,国家林业局应当【dāng】作【zuò】出【chū】不予修筑设施的行政许可决定【dìng】,并告知不予许【xǔ】可理由。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组织专家【jiā】评审【shěn】的,应当将所【suǒ】需时间书面【miàn】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所【suǒ】需时【shí】间不【bú】得【dé】超过30日。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在国【guó】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shè】施,依法需【xū】要办理用地手续或【huò】者变【biàn】更【gèng】国家级自然【rán】保护区【qū】的范围和规划的,按照有关法律【lǜ】法规的规定办理【lǐ】。
第十一条  国家林【lín】业【yè】局负责全国国【guó】家【jiā】级【jí】自然保护区修筑【zhù】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rén】民政府林业主管【guǎn】部门负【fù】责本行政【zhèng】区域【yù】内国家【jiā】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zuò】。
对批准在【zài】国家【jiā】级自然保护区【qū】修筑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yè】主管部【bù】门应当【dāng】加强【qiáng】对修筑设施施工期【qī】和【hé】运营期的监督检【jiǎn】查。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gòu】应当【dāng】对修筑【zhù】设【shè】施【shī】情【qíng】况【kuàng】进行跟【gēn】踪监督并开展生态监测【cè】,检查生态【tài】保护或者恢复措施【shī】落【luò】实情况,发现【xiàn】问题及时处【chù】理,并报告所属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准予修【xiū】筑设施的行政许可决【jué】定的【de】有效期为两年。确需延【yán】期的,修筑设【shè】施【sh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dāng】在有【yǒu】效【xiào】期届【jiè】满前3个月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延【yán】期申请,国家林业局应当在准【zhǔn】予【yǔ】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xiào】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zhǔn】予延【yán】期的决定。
第十三条  国家级自【zì】然保护区实【shí】验【yàn】区居民,在遵守国家【jiā】级自然保护【hù】区有【yǒu】关规定和【hé】不破【pò】坏自然【rán】资源、生态环境【jìng】的前提下,在固定生【shēng】产生活活【huó】动范围【wéi】内修筑必要【yào】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用房【fáng】设施的【de】,应【yīng】当在【zài】修筑设施前向所在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指【zhǐ】导和监督【dū】。国家林业【yè】局不再审批。
第十四条  违反本【běn】办法【fǎ】规定,未经批准【zhǔn】擅自【zì】在国家【jiā】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县【xiàn】级以上人民政府林【lín】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lìng】停止建设或【huò】者【zhě】使用【yòng】设施,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在国家级【jí】自然保【bǎo】护区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zhèng】府林业主管部门应【yīng】当【dāng】依法给【gěi】予行政处【chù】罚或者作【zuò】出其他【tā】处理【lǐ】决定。
林业【yè】主管【guǎn】部门【mén】在对国家级【jí】自然保【bǎo】护【hù】区监【jiān】督检查中,发现有关【guān】工【gōng】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fǎ】应【yīng】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jī】关或【huò】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六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申请表的格式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9-22起施行。

来源: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