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wéi】促进我县可【kě】再【zài】生能源健康发展,充【chōng】分发挥可再生能源发展专【zhuān】项资金的【de】导【dǎo】向作用,加强和规范资【zī】金管【guǎn】理,提高资金使【shǐ】用效率【lǜ】,根【gēn】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tiáo】例【lì】》和《浙江省可【kě】再生能源发展【zhǎn】专项资金【jīn】管理【lǐ】办法》等【děng】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fǎ】所【suǒ】称【chēng】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de】可【kě】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该【gāi】专【zhuān】项资金【jīn】重点支持光伏发电、光热利用、风电、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de】安【ān】排坚持“突出重点、统【tǒng】筹兼顾、公开透明、绩【jì】效【xiào】评价”的原则【zé】。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发改部门职责

(一)根据清洁能【néng】源示范县实【shí】施方案【àn】中的重点项目,负【fù】责制定专【zhuān】项资金补助项目安排计划【huá】、受理、初【chū】审工【gōng】作,并按照项目【mù】补助标准提【tí】出专项【xiàng】资金补助安排建议。

(二)负责【zé】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进【jìn】行监督【dū】检查,并开【kāi】展【zhǎn】绩效评价工【gōng】作,将评价结【jié】果及专项资金使用【yòng】情况【kuàng】予以公【gōng】示。

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yī】)对发改部门提出的专项【xiàng】资【zī】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hé】,会同发改部【bù】门下达专【zhuān】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bào】省【shěng】财政厅和省能【néng】源局备案。

(二)负责专项资【zī】金管理,会同县发【fā】改局【jú】审【shěn】核【hé】并拨付资金,对专项【xiàng】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jiǎn】查【chá】。

第三章 扶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专【zhuān】项资金【jīn】扶【fú】持对象。专项【xiàng】资【zī】金原则上用于常山县清洁能源示范县【xiàn】实施申报【bào】方案【àn】所列【liè】的【de】重点项【xiàng】目。项目如【rú】因特殊【shū】原因未【wèi】能在2017年底前按审批规【guī】模【mó】建成投运并通【tōng】过验收的,由县发改【gǎi】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调整项目等【děng】处理意见,报省【shěng】财政厅、省能源局备案。

第七条项目实施期限【xiàn】。专项【xiàng】资金补助【zhù】项目的【de】实施【shī】期限为2015-2017年,各补助项目必【bì】须在2017年底前【qián】建成,超过实施期限【xiàn】的【de】项目将不予补助。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标准。

结合全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衢州市【shì】金屋顶光伏富民工程和常山县实【shí】施金屋顶【dǐng】光伏富【fù】民工程方【fāng】案,该【gāi】专项资金【jīn】用于【yú】补助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主【zhǔ】要为户用屋顶光伏、工商业屋顶光伏、村【cūn】集体屋顶光伏和机【jī】关事业【yè】单位【wèi】屋顶光伏等项【xiàng】目,其他【tā】类【lèi】项目暂【zàn】不【bú】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wéi】。

具体标准如下:

1.采用销售模式(含贷款)安装的一般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装机容量不超过0.8元/瓦给予补助。

2.采用【yòng】出【chū】租【zū】安装的一【yī】般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diàn】项【xiàng】目,按实际装【zhuāng】机容量不【bú】超过【guò】0.9元/瓦给予补助。(根据《常【cháng】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金屋顶【dǐng】光【guāng】伏富民工程的通知》(常政办【bàn】发〔2017〕81号)文件精神,鼓励【lì】采用出【chū】租模【mó】式建设分布式户用【yòng】屋顶【dǐng】光伏)。

3.工商业、机关事业【yè】单位【wèi】和村集体【tǐ】屋顶分布式光伏【fú】发电【diàn】项【xiàng】目【mù】,按实【shí】际装机容量不超过0.2元/瓦给予补助。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按照资金分配方案中的额度申请,优先安排分布式户用光伏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九条专项资金拨付要求

项目建成并网后,一次性申请拨付。2017年底【dǐ】前建成,未【wèi】并网的,先向所在乡镇【zhèn】(街道)报【bào】备,2018年【nián】1月底【dǐ】前必须并网【wǎng】,否则不予补助。

第十条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一)提出申【shēn】请。补【bǔ】助项目符【fú】合【hé】拨付专项资【zī】金要求【qiú】的,由项目单位【wèi】(自然人)向县发【fā】改局提出申【shēn】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2.项目报备材料;

3.项目竣工验收材料;

4.光伏项目须提供电力部门并网验收材料;

5.技术服务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等;

6.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核程序

1.县发改局收【shōu】到项目单位申请后,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hé】,提【tí】出初【chū】审【shěn】意见后,会同县财【cái】政局【jú】现场核实,必【bì】要时对部分项目采【cǎi】取【qǔ】现场核实方式,并在【zài】《常山【shān】县可【kě】再生能源【yuán】发展专项资金审核表》(附件)上出【chū】具审核意见,明确补助【zhù】资金【jīn】额度。

2.县发改局【jú】将审核后的项目资【zī】料【liào】报送县政府审批,县政府同意后拨付。

(三)项目公示。经县政府审批同意【yì】后【hòu】,在县政【zhèng】府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

(四【sì】)资金【jīn】拨付。专项补助资金经公示结束无异议,县财政局会同县【xiàn】发【fā】改【gǎi】局下达【dá】专【zhuān】项资【zī】金,并及时将专项资金拨【bō】付给项目实【shí】施【shī】单位【wèi】(自然人)。

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yī】条县【xiàn】财【cái】政局、县发改【gǎi】局负【fù】责监督专【zhuān】项资金的【de】使用情况,将进行定期或不定【dìng】期重点检查或抽查及绩效评【píng】价,实施跟踪问【wèn】效。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jìn】用于【yú】项【xiàng】目实施单位办公【gōng】经费和发【fā】放【fàng】津补【bǔ】贴,如违反【fǎn】规定,一【yī】经查实,取消该项【xiàng】目并全额收回财【cái】政补助资金。同个项目不得变相多头或重复申报同【tóng】级的财政资金补助。申请各项目单位要自【zì】觉接受审计等部门【mén】监【jiān】督【dū】,切实提【tí】高资金【jīn】使【shǐ】用绩效【xiào】。

第十三条应按照国【guó】家和省有关【guān】规定进【jìn】行财【cái】务管理和会计【jì】核算要求,各项【xiàng】目【mù】实施【shī】单【dān】位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账或专科【kē】目核算【suàn】。

第十四条对检查【chá】、审计【jì】或绩【jì】效评价中发现【xiàn】弄虚【xū】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截留【liú】和挪【nuó】用专项【xiàng】资金等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或【huò】实施绩效【xiào】较差单【dān】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yǒu】关单位和人员的相【xiàng】应责任【rèn】。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liù】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qǐ】施【shī】行,可再【zài】生能源发展专【zhuān】项资金【jīn】补助政策到期【qī】终止。

附件:常山县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浙江常山县屋顶光伏补贴:0.2~0.9元/瓦 必须在2017年底前建成

来源:中国▪常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