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宁波市家庭屋顶光伏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实施方案【àn】的通知》(甬政【zhèng】办发〔2017〕107号)要求【qiú】,加快推【tuī】进我市家庭【tíng】屋顶光伏工【gōng】程建设,我委【wěi】会【huì】同市财【cái】政局起【qǐ】草【cǎo】了《宁波市家庭屋顶光伏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xiàn】予以公【gōng】示。公示期自即日起至9-21。单位【wèi】或个人如有异【yì】议,可【kě】在公示期【qī】间以书面形式向宁波【bō】市发展【zhǎn】和【hé】改【gǎi】革委员会反映。单位出面反映【yìng】问题的,需盖【gài】公章;个人书面反映问题的,要求署【shǔ】真实姓名和联系【xì】地址(方式)。

公示【shì】受理【lǐ】部门:宁波市发【fā】展和改革委【wěi】员会(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xià】A座);邮【yóu】编,315040;联系电话,89183983;传真,89183982。

附件:《宁波市家庭屋顶光伏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9-21

附件

宁波市家庭屋顶光伏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yī】条  为【wéi】规范【fàn】宁波市家庭屋顶光伏补贴专项资金(以【yǐ】下【xià】简称专项资金【jīn】)的使用【yòng】和管理,提【tí】高资【zī】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人民【mín】政【zhèng】府【fǔ】办公厅关于【yú】印发宁波市【shì】家庭屋顶【dǐng】光伏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tōng】知》(甬政办发〔2017〕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bàn】法所称专项【xiàng】资金,是指市级【jí】财政安排用【yòng】于促进我市家庭屋顶光伏项目建设补【bǔ】贴资金【jīn】。家庭屋顶【dǐng】光伏项【xiàng】目【mù】,是指9-21前【qián】,在宁波大市范【fàn】围内经【jīng】备案认可且并网发电的【de】家庭屋顶光伏【fú】项【xiàng】目,全市家庭屋顶光伏【fú】达到9万【wàn】户(含【hán】新建和既有项目)目标后,后建项目不再享受【shòu】市【shì】级补【bǔ】贴。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市【shì】级【jí】当年任务【wù】计划中新建【jiàn】项目及补【bǔ】助【zhù】范围内【nèi】的历年已建成项目发电量【liàng】进行补助,当年预【yù】拨,次年清算。

第四条  专【zhuān】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fā】改委共【gòng】同管理【lǐ】。市发【fā】改委牵头制定家庭屋顶光伏实施计划、项目【mù】认定和资金分配建议,并做好项目管【guǎn】理、检查【chá】验收等【děng】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平【píng】衡预算安排、资金下【xià】达和监督管理。各地【dì】参【cān】考市级职【zhí】责分工,加强相关【guān】部门协调【diào】配合,共同【tóng】做【zuò】好【hǎo】家【jiā】庭屋顶光伏补贴工【gōng】作。

第二章  项目认定及资金补助

第【dì】五条【tiáo】  家庭屋顶【dǐng】光伏项目【mù】按发电【diàn】量补贴,对【duì】经过【guò】备【bèi】案认可且在【zài】9万户目标内【nèi】的并【bìng】网发电家庭屋顶光伏项【xiàng】目,市财【cái】政按0.15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其中新建项目补贴时限为并网发电之日起3年,既有【yǒu】并网发电项目自政策【cè】执行【háng】之【zhī】日起补助3年(为便于【yú】计量,以供电公司36个整抄【chāo】表月为准)。

第六条  享受补贴的项目包括:

(一)利用农【nóng】村独立住宅【zhái】屋顶或庭院、新农村集中连【lián】片【piàn】住房【fáng】、城镇高(多)层住宅小区、公寓、保【bǎo】障性住房、别【bié】墅排屋等民【mín】居建筑屋【wū】顶开展光伏发电系统建设的项目。

(二【èr】)利用农村【cūn】村【cūn】级组织集体屋顶、城【chéng】镇社区【qū】公共【gòng】建筑屋顶【dǐng】、20kW以下的农庄商业【yè】屋顶开展光伏【fú】发电系统建设的项目。

(三)按照【zhào】集中【zhōng】联户【hù】、以村带户【hù】等形式建设【shè】且纳入光伏小康工【gōng】程的集中式“农光互补”、“渔【yú】光互补”光伏电站

第七条【tiáo】  集体屋顶、公【gōng】共【gòng】建筑【zhù】屋顶家庭光伏,如【rú】发电量由住户部分消纳,则按实际户数计算【suàn】;如全额上网【wǎng】,按500瓦/户计算;20千瓦以【yǐ】下的农【nóng】庄等商业屋顶可按居民屋顶光【guāng】伏模式【shì】管【guǎn】理【lǐ】,按【àn】3千瓦/户计算。

第八条  项目认定及资金补助方式分以下两种:

(一【yī】)自然人利【lì】用自有住宅屋【wū】顶建设的【de】家【jiā】庭屋顶光【guāng】伏【fú】项目,不需进行认定,直接【jiē】纳入补贴范【fàn】围。专项资金定期拨付至宁【níng】波【bō】供电【diàn】公【gōng】司,由【yóu】供电公司提供具体数据,按月发放自然人补贴。单户居民【mín】补贴不超过1200元/年。

(二)企【qǐ】业或单【dān】位投资建设的【de】家庭屋顶光伏项目,各地主管部门应【yīng】会同当地有关部门【mén】开展组织【zhī】申报【bào】及认定工【gōng】作。申报工作应【yīng】每半【bàn】年一次,公示期为7个工【gōng】作日。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供以【yǐ】下【xià】相关【guān】材料【liào】:

1.光伏发电资金补贴认定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

4.所在地供电公司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5.项目光伏组件及逆变器质保证明文件;

6.供电公司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

项目通过认定后不【bú】需重复认定【dìng】,项目【mù】单位申请补贴时【shí】提供供电公司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liàng】证明。各地【dì】主管【guǎn】部门会【huì】同【tóng】财政【zhèng】局【jú】发放企业或单位补贴【tiē】。

第九条  补贴资金当年预拨,次年清算。

市级补助资金=当年预拨资金+清算上年度资金

当【dāng】年预拨资金按补助范围内【nèi】已建成项目【mù】、年度目标【biāo】任务中【zhōng】新【xīn】建项目当年发电量及补助标准【zhǔn】(0.15元/千瓦时【shí】)测算【suàn】。

清算上年度资金【jīn】为【wéi】上年度实际【jì】补助资【zī】金扣减上年度预【yù】拨【bō】资金的结算差值。

第十条  家庭【tíng】屋顶光【guāng】伏项【xiàng】目补贴资金按发电量核【hé】定。发电【diàn】量【liàng】以属【shǔ】地供电公司抄表数据为准。

第【dì】十一条  市家庭屋【wū】顶光伏工程推【tuī】进工作领导【dǎo】小【xiǎo】组办公室【shì】应【yīng】加强对各地家庭屋顶光伏【fú】项目认定及补贴资【zī】金发放的监督,必要时【shí】委托【tuō】第【d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二【èr】条【tiáo】  家庭屋顶光伏项【xiàng】目业【yè】主【zhǔ】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如实申报补贴资【zī】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jīn】的,一经发【fā】现,收回补贴资【zī】金,并【bìng】取消【xiāo】该单【dān】位三年内申报资格。

第【dì】十三条  各【gè】地补贴资金【jīn】必须【xū】专款专【zhuān】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对于违反【fǎn】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bǔ】贴资金【jīn】或其【qí】他违规行为的,追究【jiū】有【yǒu】关企业(单【dān】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