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寿阳县光伏项目使用林地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丹凤、滨河城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寿阳县光伏项目使用【yòng】林【lín】地生态保护和林地【dì】质【zhì】量提【tí】升管理办法》印发【fā】给你们,请认真遵【zūn】照执行。

寿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9-21

寿阳县光伏项目使用林地

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产业转型【xíng】,大力发【fā】展【zhǎn】绿色能源产业,促【cù】进生态【tài】文明建设【shè】,维【wéi】护【hù】生态环境安全,规范【fàn】光【guāng】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jù】《中华人【rén】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林业局关【guān】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tōng】知【zhī】》(林【lín】资发〔2015〕153号【hào】)和山西省【shěng】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光伏产业健康【kāng】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4号【hào】)等【děng】文件精神【shén】,结合我县【xiàn】实际,制【zhì】定本【běn】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林地为光伏项目区域内租赁使用的宜林地。

第三条 光伏项目实行“林光互补”一体化发【fā】展模【mó】式【shì】。坚持谁开发谁【shuí】保【bǎo】护【hù】、谁租用谁补偿、谁【shuí】破【pò】坏【huài】谁恢复【fù】的原【yuán】则,通过【guò】造林绿化等生物【wù】恢【huī】复措施增加项目区域绿色植被,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第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按照【zhào】职责【zé】权限负责【zé】光【guāng】伏【fú】项目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的监督管【guǎn】理【lǐ】和技术指导工作【zuò】。

第二章 控制标准与技术要求

第五条 光伏项目阵列【liè】支架【jià】,最低点高度应高于【yú】灌木1.5米,根据地形地【dì】势选择采【cǎi】用钢柱式或【huò】圆柱形成品水泥【ní】桩(墩)固定阵【zhèn】列支架。在宜林地块,施工时要避免【miǎn】破坏现有【yǒu】植被,光伏阵【zhèn】列支架施工结束【shù】后【hòu】,要在光伏阵列之间栽植补植适宜当地生长的灌【guàn】木【mù】或【huò】者灌木经【jīng】济林【lín】(连翘、沙棘【jí】等),栽植密度为【wéi】220株/亩,达到生态效益与经【jīng】济效益同步发展。

第六条 对光【guāng】伏项目办理临时【shí】使用林地手续的【de】道路、场地等,施工结束【shù】后【hòu】,要【yào】根【gēn】据【jù】实地条件进行景观绿化。

第七条 项目【mù】区域内宜林【lín】地苗【miáo】木栽植的相关要求,按照国【guó】家林业局有关【guān】标【biāo】准执行【háng】,成活率和保存率应达到85%以【yǐ】上【shàng】。

第三章 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规划设计

第八条 项目区域与其他林地之间要合理设置防火隔离带、防火通道。

第九条 光【guāng】伏【fú】项目生态保护【hù】和林【lín】地质【zhì】量提升坚【jiān】持科学【xué】规【guī】划、合理使用的原则,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同【tóng】步进行,做到【dào】经【jīng】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双赢。

第十条 光伏企业在光伏项目实施前编制《项目使用林地【dì】的可行性【xìng】研究报【bào】告》时,要【yào】按照本办法第【dì】二【èr】章控【kòng】制【zhì】标准与【yǔ】技术要求,同时编制《光伏项目生【shēng】态保护和林地【dì】质量提升【shēng】技【jì】术方【fāng】案》。

第十一条 《光伏项目生态保护和林地质【zhì】量提升技【jì】术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提交【jiāo】县林业主管部【bù】门审【shěn】核,按审【shěn】批【pī】权【quán】限上报审【shěn】核审批。

第四章 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工程实施及验收

第十二条 光伏企业对项目范围内的【de】新造林地【dì】要加强管护【hù】,做好【hǎo】森林防火工作,确【què】保森林【lín】资源安全【quán】。

第十三条 光伏项目施工结束【shù】后,光伏企业可按【àn】照《光伏项目【mù】生态【tài】保护和林【lín】地质量提升技术方案》自行组织或采取招投【tóu】标方式,委托具有造林资质的专业【yè】队【duì】伍进【jìn】行生态保【bǎo】护【hù】和【hé】林地质量提升工【gōng】程作【zuò】业【yè】。

第十四条 林地质量提升施工作业全过程要由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 光伏项目生【shēng】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工【gōng】程完成后,企业在【zài】自【zì】查的基础上向县林【lín】业主管部门提【tí】出验收申请【qǐng】,由县【xiàn】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后【hòu】出具【jù】验收报告【gào】。

第十六条 对光伏项目生态【tài】保护和林地【dì】质量【liàng】提升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按【àn】照县林业主管【guǎn】部【bù】门要求限【xiàn】期整改【gǎi】,直到验【yàn】收合格为止。

第五章 保证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为【wéi】确保项目【mù】区城生态环【huán】境逐步改【gǎi】善、林地质量稳【wěn】步提升,光伏项目实行生态【tài】保护和林地【dì】质量提升保证金【jīn】制度。

第十八条 光伏企业要和林【lín】业部门开设【shè】生【shēng】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shēng】项目保证金共管账户,根据光伏【fú】阵列占【zhàn】用林地规模,光伏企业【yè】项目【mù】建设开【kāi】工前须向【xiàng】该账户存入足【zú】额保证金,标准【zhǔn】为【wéi】1000元/亩【mǔ】。

第十九条 光【guāng】伏企【qǐ】业【yè】委托造林专业队实【shí】施光伏【fú】项目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tí】升工程【chéng】的,可使用保证金。

第二十条 光伏企业【yè】自行【háng】完成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工程的【de】,验收合格【gé】后【hòu】一次性退还保【bǎo】证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