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光伏盒子记者了解深圳市【shì】近日出台【tái】的《深圳市建筑【zhù】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lǐ】办【bàn】法》:

对于太阳能光伏【fú】项目,根据【jù】年度【dù】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tóu】资主体给予0.4元/千【qiān】瓦时补贴,补贴【tiē】时间为5年。单【dān】个项【xiàng】目年度资助【zhù】金额不超过50万元。该文件自【zì】9-21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jìn】建筑领【lǐng】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chuàng】新【xīn】发展,加强建筑节能发展【zhǎn】专项资金使用管【guǎn】理,提【tí】高资【zī】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huá】人民共【gòng】和国预算法》《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jiē】能条例【lì】》《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jìn】办【bàn】法【fǎ】》等规定,深圳市住房【fáng】和建设【shè】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制【zhì】定了《深圳市建筑节能发【fā】展专【zhuān】项【xiàng】资金【jīn】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zūn】照执【zhí】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9-21

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加强建筑节【jiē】能发展专项资金(以下【xià】简称专项资【zī】金)使【shǐ】用管理,提高【gāo】资【zī】金使用【yòng】效益,根据《中华人【rén】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zhèn】经【jīng】济特【tè】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绿色【sè】建筑促进办法》等有关规【guī】定,制【zhì】定本办法【fǎ】。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shì】指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pái】用【yòng】于【yú】支持我市【shì】建筑领【lǐng】域节能【néng】减排和绿色创新【xīn】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二)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第【d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shǐ】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jiā】评【píng】审、社会【huì】公【gōng】示、政【zhèng】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的职责:

(一)编制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资【zī】助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mù】申报、对申报【bào】资料【liào】进行形式【shì】审查,组【zǔ】织项【xiàng】目筛选、专家评审、现场核察【chá】和【hé】公示等,负【fù】责【zé】项【xiàng】目库【kù】的管理。

(二)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三【sān】)负责执【zhí】行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审核【hé】拨付【fù】各具体【tǐ】项目资金,跟【gēn】踪、检查专项资金使【shǐ】用和项目实【shí】施情况【kuàng】。

(四)负责项目验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按规定进行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六)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的档案。

(七)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二)批复专项资【zī】金【jīn】年度支出计【jì】划【huá】并下达专【zhuān】项资金指标至【zhì】市住房和【hé】建设部门。

(三)监督检查【chá】专项资【zī】金使用【yòng】情况,并根据需要对专【zhuān】项资金支【zhī】出绩效实【shí】施重【chóng】点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

(四)协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

(五)指导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市监察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监察。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如实提供相关的申报资料。

(二)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三)落实项目实施条件,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评价和审计。

(六)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对象,为【wéi】在中【zhōng】国【guó】国(境)内注册、具【jù】有独【dú】立【lì】法人资格的机【jī】关、企【qǐ】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第十一【yī】条 申请专项资【zī】金的【de】单位或者【zhě】其他社会【huì】组【zǔ】织应当具【jù】备健全的财【cái】务核算和管理体系【xì】,企业须正常经营满【mǎn】1年以上。

专项【xiàng】资【zī】金【jīn】资助【zhù】和支持【chí】的项【xiàng】目必须【xū】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产业政策,项目成果应当在深圳市实施,能够【gòu】促【cù】进建筑领域【yù】节能减排和绿【lǜ】色创新发展【zhǎn】,具有较【jiào】好【hǎo】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范围:

(一【yī】)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sè】创新发展【zhǎn】示范项目。包【bāo】括绿色建筑【zhù】、既有建筑【zhù】节【jiē】能改造、可再【zài】生【shēng】能源建筑应用、装【zhuāng】配式建筑、建筑信【xìn】息模型(BIM)技术【shù】应用、绿色物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专用设【shè】施绿色技【jì】术改造【zào】、绿色建材应用、建【jiàn】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yòng】,以及建筑【zhù】新【xīn】技【jì】术应用等领域的示范项目【mù】。

(二)建筑领域【yù】节【jiē】能减【jiǎn】排【pái】和绿【lǜ】色创新发【fā】展能力建【jiàn】设。包括重要科研课题研究【jiū】、标准规范编制、公共【gòng】技术平台建【jiàn】设、产业基地培育、产业人才培训,以及【jí】有关技术【shù】应用推广活【huó】动【dòng】。

(三)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用本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与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绿色创新发展无关的。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申报项目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

第四章 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十四条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一)新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项目要求:获得高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建成的新建建筑项目。

资助标准【zhǔn】:按建筑面积,二星【xīng】级或者【zhě】银级每平方米补贴20元【yuán】,三星【xīng】级【jí】或者金级每平方米补贴40元,铂金级每平方【fāng】米【mǐ】补贴【tiē】50元。其中,二星级【jí】或者银【yín】级项目资助上【shàng】限为180万元【yuán】,三星级【jí】或者金级项【xiàng】目资助上【shàng】限为【wéi】250万【wàn】元,铂金级项【xiàng】目资助【zhù】上限为300万元【yuán】;且资助金额均【jun1】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de】3%。

(二)既有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项目要求:已投【tóu】入【rù】使用1年【nián】以上【shàng】并获得绿色建筑【zhù】运行评价标识的建【jiàn】筑项目。

资助【zhù】标准:按建筑面积,一【yī】星【xīng】级或者铜级每平方米补【bǔ】贴10元,二星级或者【zhě】银级每平方米补贴【tiē】20元【yuán】,三【sān】星级或者【zhě】金级每平方米补贴40元,铂金级【jí】每平方米补贴60元。其中,一星级或者铜级【jí】项目资【zī】助上限为100万元,二星级或【huò】者银级项【xiàng】目资【zī】助上限为200万元,三星级或【huò】者【zhě】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wéi】300万元,铂金级项目资助上【shàng】限为350万元【yuán】;且资助【zhù】金额均不【bú】超过【guò】申请【qǐng】项目建【jiàn】安工程费【fèi】用的3%。

既有【yǒu】建筑通过绿色改造并获得相应运行评【píng】价标【biāo】识的【de】项目,参【cān】照上述标【biāo】准予以资【zī】助。

(三)绿色建筑标识评价费用。

资【zī】助条【tiáo】件:实行绿色建【jiàn】筑标识免费【fèi】评价制度,本【běn】市评价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评价费【fèi】用,由市住房和建设部【bù】门予以资助。

资助标准:对本【běn】市【shì】评【píng】价【jià】机构实施【shī】的绿色【sè】建筑评价,原则【zé】上以建设【shè】工程项【xiàng】目为单【dān】位【wèi】对评价机构予以资助,每个项目资助【zhù】3万【wàn】元。对市住房和【hé】建设部门认可的本市【shì】外第三方评价【jià】机【jī】构评定的国家最高等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对项目申【shēn】报单位【wèi】按规【guī】定支出的评价标识费用【yòng】予以最高5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项【xiàng】目要求:通【tōng】过节能量【liàng】审核,单位建筑面积【jī】能耗下降不低于10%;按规【guī】定应当安装【zhuāng】用【yòng】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hé】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的【de】,改【gǎi】造【zào】单位应【yīng】当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深【shēn】圳【zhèn】市建筑【zhù】能耗监测平台【tái】数【shù】据中心。

资【zī】助标准: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de】,受【shòu】益面积【jī】每平【píng】方米补贴30元;单位建【jiàn】筑面积能耗下降10%(含)至20%(不【bú】含)的,受益面【miàn】积每平方【fāng】米补贴15—30元【yuán】。资助金额不超过【guò】申请项目改造成本【běn】的40%,上限为300万元。

(二)既有建筑外窗或者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项目要【yào】求:建筑外窗节能改【gǎi】造的,应【yīng】当符合深圳【zhèn】市建筑节能设【shè】计规范中对【duì】外窗的技术【shù】要求;建筑外遮阳节【jiē】能改造的,应当符【fú】合国家建筑遮阳【yáng】工程【chéng】技【jì】术规范的技术要【yào】求【qiú】。

资助标准:按【àn】照窗【chuāng】面积每平【píng】方米【mǐ】补贴150元;对【duì】同时实施【shī】建筑外窗和【hé】外遮阳节能改造的【de】,按照【zhào】窗面积【jī】每平方米补贴250元。资助金【jīn】额不超过申【shēn】请【qǐng】项目改造成本的30%,上限【xiàn】为100万元。

第十六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项目要求:太阳能光【guāng】热工【gōng】程、光【guāng】伏【fú】工程【chéng】应当通【tōng】过能效【xiào】测评。新建建筑应当【dāng】采【cǎi】用可【kě】再生能源与【yǔ】建筑【zhù】一体化方式建设【shè】,既有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应当完成设计验算并通过验收。

资助标准:对于太【tài】阳能光热【rè】项目,每平【píng】方米集热板【bǎn】面积补贴390元【yuán】,资助金【jīn】额不超过光热项目工程费【fèi】用的30%,上限为【wéi】200万元;按规【guī】定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de】项目不予【yǔ】资助。

对于太阳能光伏项目,根据年【nián】度实际发电量【liàng】对项【xiàng】目【mù】投【tóu】资主体【tǐ】给予0.4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时间为5年。单个项目年度资助金【jīn】额不【bú】超过50万元【yuán】。

第十七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项目要求: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符合【hé】国【guó】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装配式【shì】建筑相关【guān】标【biāo】准要【yào】求。

资助标【biāo】准:按建筑面积【jī】,每平方【fāng】米最高资助100元。资【zī】助金额上【shàng】限为500万元,且【qiě】不【bú】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chéng】费用【yòng】的3%。

土【tǔ】地【dì】出让【ràng】合同中明确要求实施【shī】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或【huò】者政府回购或【huò】者【zhě】定价【jià】销售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或者【zhě】获得建筑面【miàn】积奖励【lì】的装【zhuāng】配式建筑项目,专项【xiàng】资金不予资助。

第十八条 绿色物业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项目要求:物业管理项目获得深圳市级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

资【zī】助标【biāo】准:按绿色物业管理【lǐ】评价标准,一【yī】星级【jí】最【zuì】高资【zī】助5万元,二星级最高资助10万【wàn】元【yuán】,三星级最高资助20万元,总资助额不超过前一年度【dù】物业【yè】管理费总额的20%。同【tóng】一项目获得【dé】更高星【xīng】级标识的,申请资助额度应当扣【kòu】减【jiǎn】之前已申请相应等【děng】级标识的资助金额。

第【dì】十九【jiǔ】条 预拌混【hún】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专用【yòng】设【shè】施绿色技术改造工程的资助标【biāo】准【zhǔn】:

项目要【yào】求:预拌混凝土和【hé】预拌砂浆生产专用设施完成绿【lǜ】色技术改造,达到相关【guān】标准要求【qiú】并通过市【shì】住房和建设部门【mén】组【zǔ】织的评审。

资助标准【zhǔn】:对预拌【bàn】混凝土和【hé】预拌砂浆生产专用设施绿色【sè】技术改【gǎi】造的【de】项【xiàng】目投【tóu】资总【zǒng】额(不含土建)的20%进行资助,资【zī】助金【jīn】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的奖励标准:

项目要求:建【jiàn】设【shè】工程项目获得建筑节能、绿色【sè】建【jiàn】筑【zhù】科技创新、建【jiàn】筑行业新技术【shù】应用、装配式建筑【zhù】等【děng】领域【yù】的国【guó】际、国家【jiā】或者广东省相【xiàng】关重要奖项,具体奖项范【fàn】围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另行确定。

奖【jiǎng】励标准【zhǔn】:获【huò】得【dé】国际重要奖【jiǎng】项的奖励上限为40万元;获得国家重要奖【jiǎng】项的奖励上限为30万元【yuán】;获【huò】得【dé】省【shěng】级【jí】重要奖【jiǎng】项的奖励【lì】上限为20万元。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yī】种奖项,予以一次性奖【jiǎng】励。

第二十一条 建筑【zhù】领域【yù】节能减排和【hé】绿色创新【xīn】发展【zhǎn】能力【lì】建设的资助标准:

项目【mù】要求:经市住房和【hé】建【jiàn】设部门组织认【rèn】定【dìng】,对推动建筑领【lǐng】域节【jiē】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zhǎn】有【yǒu】关工作具有重要指导【dǎo】、引领、支撑作用,实施效果显著的社会申请类【lèi】项目。被资助的项目成果【guǒ】信息应当向【xiàng】社会【huì】公开【kāi】。

资助标准:

(一)重要科研课题研究:资【zī】助金额不超过经【jīng】费【fèi】支出总【zǒng】额的50%,单项资助额最【zuì】高不超过100万【wàn】元。

(二)标准规范【fàn】编制:资【zī】助【zhù】金额不超过经费支出【chū】总额的【de】50%,单项资助【zhù】额最高【gāo】不超过50万元。

(三)公共技术平台【tái】项目:对国【guó】家【jiā】或【huò】者深圳市【shì】认定的建筑领域生产性、服务性公共技术平台,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de】30%的【de】标【biāo】准【zhǔn】资助。

(四)产【chǎn】业基【jī】地培育:国家级【jí】示范基地【dì】资助上【shàng】限【xiàn】为100万元;广东【dōng】省、深圳市级示范【fàn】基地资【zī】助上限为50万元【yuán】。省级或者市级【jí】示范基地获评【píng】国【guó】家级示范基地的,按国家【jiā】级示范基地资助标【biāo】准予以补【bǔ】差,省级、市级示范基【jī】地不重复给予资助。

(五)产业人才培训:对本市工程建设【shè】领【lǐng】域代表性强、认知度【dù】高的【de】行业【yè】协【xié】会【huì】、学会等【děng】社会组织、行业代表性企业,在本市【shì】组织举办人【rén】才技术和【hé】管理培训,按最高200元/人【rén】?次【cì】予以资助。同一组【zǔ】织举办的人【rén】才培训,每年资助【zhù】不得超过1次【cì】,总人数不【bú】得超过5000人次。

(六)技术应【yīng】用推【tuī】广活动:对【duì】本市工【gōng】程建【jiàn】设领域代表性强、认【rèn】知度高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织举【jǔ】办或者参加国际、国内重要【yào】技术推广专业展【zhǎn】会或者高端论【lùn】坛等活动,资助金额不【bú】超过经费支出总额的【de】50%,单项资【zī】助【zhù】额最高不超过80万【wàn】元。同【tóng】一组织举办或者参加的国内【nèi】或者国际同类专业展会或者高【gāo】端论坛等活动【dòng】,每年分别【bié】只限【xiàn】资助1次。

其他属于政府【fǔ】购买服【fú】务的【de】有关能力建设项目【mù】,按政府【fǔ】采购相关规定执【zhí】行。

第【dì】二【èr】十二条 建【jiàn】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绿【lǜ】色生【shēng】态城区或【huò】者园【yuán】区示范【fàn】项目、绿【lǜ】色【sè】建材应用示范项目、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示范项【xiàng】目【mù】,以及应用本市建筑废弃物【wù】生产【chǎn】的绿色再【zài】生产品等【děng】支持领域相关资助标准,由市住房和建设部【bù】门会同市【shì】财政部门【mén】另【lìng】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除第二十条规定的奖【jiǎng】励外,同【tóng】一【yī】项目原则上【shàng】按照本办法资助和支持范【fàn】围中的一项资助【zhù】标准予【yǔ】以资助【zhù】,不予重【chóng】复资助【zhù】。

第五章 年度资金计划制定与审核

第二【èr】十四条 项目申【shēn】请单位应【yīng】当按照市住【zhù】房和建设部门发布【bù】的申报指【zhǐ】南提出资【zī】助申【shēn】请,并对申【shēn】报【bào】材料的真实【shí】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shí】五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mén】组【zǔ】织对申【shēn】报项目【mù】进行形式审查、项目筛选、专家评审、现场核【hé】察等,提【tí】出初步【bù】资助计划。

第二十六条 市【shì】住房和【hé】建设部门应当将【jiāng】初步资助计划向社【shè】会公示,公【gōng】示【shì】时间不少【shǎo】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róng】包【bāo】括但不限【xiàn】于项目单位、项目【mù】名称、资助金额等,同时征求市相关【guān】行政职能部门【mén】的意见。对有异【yì】议的项【xiàng】目,由市住房和建设部【bù】门组织重新审核。异【yì】议成【chéng】立的,取消资【zī】助【zhù】。

第二十七【qī】条 专项资金【jīn】资【zī】助【zhù】计划经公示及征求意见无【wú】异议的,由【yóu】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将其纳入专项资金【jīn】支出计划报送市【shì】财【cái】政【zhèng】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tiáo】 市财政部门对【duì】年度资金支【zhī】出计【jì】划进行【háng】审【shěn】核并随部门预【yù】算项【xiàng】目一并报市人大批准。

第二十【shí】九条 专【zhuān】项资金在申请受理、专家评审、预算评估【gū】、委托【tuō】管理【lǐ】、节【jiē】能量审核、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过【guò】程中所需【xū】的管理【lǐ】经费,纳入市住【zhù】房和建设部门的部门预算【suàn】。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三十条 市财【cái】政部门按照【zhào】市人大批准后的【de】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jì】划【huá】,将专【zhuān】项资金指标下【xià】达到市住房和建设部门【mén】。

第【dì】三十一条 市住房和建【jiàn】设部门按照下达的专项【xiàng】资【zī】金指标【biāo】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sān】十二条【tiáo】 受资助项目在执行过程中【zhōng】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gèng】相【xiàng】关执行【háng】条件和要求【qiú】时,须报告市住【zhù】房和【hé】建【jiàn】设【shè】部门、市财政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实施【shī】变更。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dāng】专款专【zhuān】用,严格按有关规定【dìng】进行财务管【guǎn】理。

第三十【shí】四【sì】条 项目单位有以下情形【xíng】之一的【de】,追回专【zhuān】项资金,5年【nián】内不受理其专【zhuān】项资金申请,按规定列入【rù】财政资助【zhù】不【bú】诚信名单,向社会公【gōng】开其违法违规信息,并依【yī】法追究项目【mù】单位及其负【fù】责人和有关人【rén】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èr】)同一项【xiàng】目多头或者重复申请【qǐng】市级【jí】财政资金资助且未【wèi】及时【shí】退返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dì】三十【shí】五条【tiáo】 建立项目经费支出【chū】绩效【xiào】考评制度,由市住房和建设部【bù】门【mén】按【àn】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zhèng】部门可以实施重点绩【jì】效评价或者再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sān】十【shí】六条 受【shòu】委【wěi】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考察、评审、预算评【píng】估、验收【shōu】、审计等过程【chéng】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与【yǔ】申请资助单位【wèi】串通作弊并出具【jù】相关报告【gào】的,解【jiě】除委托关【guān】系,并按照有关【guān】规定追究【jiū】责【zé】任。涉【shè】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jī】关处理。

受委托的评审【shěn】专家【jiā】违反【fǎn】本办法规【guī】定或【huò】者职业道德【dé】,在【zài】评【píng】审工作中滥用【yòng】职【zhí】权【quán】、徇私舞弊【bì】的,取消其专家资【zī】格,通报所在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fǎ】移【yí】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tiáo】 各区政【zhèng】府(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安排区级有关专【zhuān】项【xiàng】资金,用于支持本【běn】区【qū】域建【jiàn】筑领域【yù】节能【néng】减排和【hé】绿色创【chuàng】新发展。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9-21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