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近日出台的《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对于太【tài】阳能光伏项【xiàng】目,根【gēn】据年度实际发【fā】电量对项目【mù】投资主体给予0.4元/千瓦时补贴,补贴【tiē】时间为5年【nián】。单个项目年度【dù】资【zī】助金【jīn】额不超过50万元。

该文件自9-21起施行,有效期5年。

然而,该文件并未明确,单个项目可享受几年的度电补贴。

深圳的【de】水平面年总辐射量为1306kWh/m2,年【nián】满【mǎn】发小时数约为1040小【xiǎo】时。

按照0.4元/kWh,最多【duō】50万元的补贴金额【é】计【jì】算,每年【nián】最多可以补贴【tiē】125万kWh的电量,折合单体规【guī】模【mó】约1.2MW。

即,1.2MW以内的项目,基本全电量可以获【huò】得0.4元/kWh的补贴,高于【yú】1.2MW则会因为超出最【zuì】高额【é】导致部【bù】分电【diàn】量【liàng】无法获得补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jiàn】筑领域节能减排和【hé】绿色创【chuàng】新发【fā】展【zhǎn】,加强建筑节能发展【zhǎn】专【zhuān】项资金使用【yòng】管【guǎn】理,提高资金【jīn】使用效益,根据《中【zhōng】华【huá】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zhèn】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绿【lǜ】色建筑促进办【bàn】法》等规定,深圳市住房和【hé】建设局、深圳市财政【zhèng】委员会【huì】制定了【le】《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zhǎn】专项【xiàng】资金【jīn】管理【lǐ】办法》,现予印发【fā】,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9-21

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pái】和绿色创新【xīn】发展,加强建筑节能发展专项【xiàng】资金(以下简称专【zhuān】项【xiàng】资金)使【shǐ】用【yòng】管【guǎn】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zhèn】经济特区建【jiàn】筑节能条例》《深圳【zhèn】市【shì】绿色建【jiàn】筑促进办法【fǎ】》等有【yǒu】关规定【dìng】,制定【dìng】本办法。

第【dì】二条 本【běn】办法【fǎ】所【suǒ】称专项资金【jīn】,是指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chí】我市【shì】建筑领【lǐng】域【yù】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二)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第【dì】四【sì】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hé】管【guǎn】理【lǐ】遵循“公开、公平【píng】、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zhèng】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的职责:

(一)编制【zhì】和发布年度专项【xiàng】资金【jīn】资助项【xiàng】目申【shēn】报指【zhǐ】南【nán】,受理项目申报、对申【shēn】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项目筛选、专【zhuān】家评审、现场【chǎng】核察和公示等,负责项目【mù】库的管理【lǐ】。

(二)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三【sān】)负责执行【háng】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审核拨付各具体【tǐ】项目资金,跟踪、检【jiǎn】查专项资金使用和【hé】项【xiàng】目【mù】实施情况。

(四)负责项目验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按规定进行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六)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的档案。

(七)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二【èr】)批复专【zhuān】项资金年度支【zhī】出计划并下达专项资金指【zhǐ】标【biāo】至市住房和建设部【bù】门。

(三【sān】)监督检查【chá】专【zhuān】项资金使用情况【kuàng】,并【bìng】根据【jù】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píng】价或【huò】者再评价。

(四)协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

(五)指导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市监察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监察。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如实提供相关的申报资料。

(二)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三)落实项目实施条件,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评价和审计。

(六)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对象,为在【zài】中【zhōng】国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zī】格【gé】的机关、企事业【yè】单位或者【zhě】其他社【shè】会组织。

第十一条 申【shēn】请专项资金【jīn】的单位或【huò】者其他社会【huì】组织【zhī】应【yīng】当具备健全的财务【wù】核算和管理体【tǐ】系,企【qǐ】业【yè】须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

专【zhuān】项资金资【zī】助和支【zhī】持的项【xiàng】目必须【xū】符合国家、广【guǎng】东省和深【shēn】圳市产业【yè】政策,项目成果应当在深圳【zhèn】市实施,能够促【cù】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pái】和绿色创【chuàng】新发展,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hé】环【huán】境效益。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范围:

(一)建筑【zhù】领域节【jiē】能减排和绿色创【chuàng】新发展示范项目。包【bāo】括绿色建筑、既【jì】有建筑【zhù】节能【néng】改造、可再生能源建【jiàn】筑【zhù】应【yīng】用、装配式建筑、建筑【zhù】信息模型(BIM)技术【shù】应用、绿色物【wù】业、预【yù】拌混凝土和【hé】预拌砂浆生产专用【yòng】设施绿色技术改造、绿色建材【cái】应用、建筑废弃物减【jiǎn】排【pái】与综合利用,以及建筑新技术应【yīng】用【yòng】等领域的示范项目【mù】。

(二)建筑领域节【jiē】能减排和绿色创【chuàng】新发展【zhǎn】能力建设。包括重要科研【yán】课题研究、标准规范编制、公共技【jì】术【shù】平台建设、产【chǎn】业【yè】基【jī】地培育【yù】、产【chǎn】业人才培训,以及有【yǒu】关技术应用推广【guǎng】活动。

(三)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用本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与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绿色创新发展无关的。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申报项目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

第四章 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十四条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一)新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项目要求:获得高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建成的新建建筑项目。

资助标准:按建筑【zhù】面积,二星级或【huò】者银级【jí】每平方米补贴20元【yuán】,三星级或者金【jīn】级【jí】每平【píng】方米补【bǔ】贴40元,铂金级每平方米补贴50元。其中,二星级【jí】或者【zhě】银级项【xiàng】目资助上限为180万元,三星级或者金级项目【mù】资助上【shàng】限【xiàn】为250万元,铂金级项目资【zī】助上限为300万元;且【qiě】资助金【jīn】额【é】均不超【chāo】过【guò】申请项目建【jiàn】安工程费用的【de】3%。

(二)既有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项目【mù】要求:已投入使用1年以上【shàng】并获得绿色【sè】建筑运行评价标【biāo】识【shí】的【de】建筑项目。

资助【zhù】标准:按建筑【zhù】面积,一星级或者【zhě】铜级每平方【fāng】米【mǐ】补贴【tiē】10元,二【èr】星级【jí】或者银级每平方米补贴20元,三星级或【huò】者金级每平【píng】方米补贴40元,铂【bó】金级每平方【fāng】米补贴60元。其中,一星【xīng】级或者铜级【jí】项目资助上限为【wéi】100万元,二星级或【huò】者银级项【xiàng】目资助上【shàng】限为200万元【yuán】,三星级或者金【jīn】级项目【mù】资【zī】助上限为300万元【yuán】,铂金级项目资助【zhù】上限为350万元;且资助金额均不【bú】超过申请项目建【jiàn】安工程费用【yòng】的3%。

既有【yǒu】建筑通过【guò】绿色【sè】改造并获得相应【yīng】运【yùn】行评【píng】价标识的项目,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资助。

(三)绿色建筑标识评价费用。

资助条件:实行绿色【sè】建筑标识免费【fèi】评【píng】价制度,本市评价机【jī】构不得【dé】收取任何【hé】评【píng】价费用,由市【shì】住房和【hé】建设部【bù】门予以资助。

资助标准:对本市【shì】评价【jià】机构【gòu】实施的绿色【sè】建筑评【píng】价,原【yuán】则上【shàng】以【yǐ】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对评【píng】价【jià】机构【gòu】予以资助,每个项【xiàng】目【mù】资助3万元。对市【shì】住房【fáng】和建设部门认可的本市外第三方评价机【jī】构评定的国家最【zuì】高等级【jí】绿色【sè】建筑标识项目,对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支【zhī】出【chū】的评【píng】价标识费用予【yǔ】以最高5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项目【mù】要求:通过节【jiē】能【néng】量审核【hé】,单位建筑面积【jī】能【néng】耗【hào】下降不低于10%;按规定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fèn】项计量装置和建筑【zhù】能耗实【shí】时监测【cè】设备的,改造单位应当【dāng】将监测【cè】数据实时传输至深【shēn】圳【zhèn】市建筑【zhù】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

资助标准:单【dān】位建【jiàn】筑面【miàn】积能耗下降【jiàng】20%及以【yǐ】上的,受益面【miàn】积每【měi】平方【fāng】米补贴30元;单位建筑面积能耗【hào】下降10%(含)至20%(不含【hán】)的,受益面积每平方米补贴【tiē】15—30元。资助【zhù】金额不超过申请项目改造【zào】成本的【de】40%,上限【xiàn】为300万元。

(二)既有建筑外窗或者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项【xiàng】目要求【qiú】:建筑外窗【chuāng】节能改造的,应当符合深圳市建筑节能【néng】设计规范【fàn】中对外窗【chuāng】的技术要求;建筑外遮阳节能【néng】改造的,应当符合国家建筑遮阳【yáng】工程技术规【guī】范的技【jì】术要【yào】求。

资【zī】助【zhù】标准:按照窗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50元【yuán】;对同时实施建筑外窗和外遮阳节能改【gǎi】造的,按【àn】照窗【chuāng】面积【jī】每平方米补贴250元。资助【zhù】金额不超过【guò】申【shēn】请项目【mù】改【gǎi】造成本的30%,上限为100万元。

第十六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项【xiàng】目要求:太阳能光热工【gōng】程、光【guāng】伏工程应当通过能效【xiào】测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可再生能【néng】源与建筑一体化方【fāng】式建设,既【jì】有建筑【zhù】利用可【kě】再生【shēng】能【néng】源的项目应当【dāng】完成设计【jì】验算并通过验【yàn】收。

资助标准:对于太阳能【néng】光【guāng】热项目,每平方米【mǐ】集热板【bǎn】面积补贴390元,资助金额不超过【guò】光热项目工程费【fèi】用的30%,上限为200万【wàn】元;按规【guī】定【dìng】必【bì】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不予【yǔ】资助。

对于太阳能光伏项目,根据年度实【shí】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zhǔ】体【tǐ】给予0.4元/千【qiān】瓦时补贴,补【bǔ】贴时间为5年。单【dān】个项目年度资助金【jīn】额不超过【guò】50万【wàn】元。

第十七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项【xiàng】目要求:装配【pèi】式建筑【zhù】项目应当符合国【guó】家、广东省和深圳市【shì】装配式【shì】建筑相【xiàng】关标准要求。

资助标准:按建【jiàn】筑面积【jī】,每平方米最高资助100元【yuán】。资助金额上限【xiàn】为500万元,且不超过申请【qǐng】项【xiàng】目建【jiàn】安工程费用【yòng】的3%。

土地出让合【hé】同中明确要求【qiú】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mù】,或者政府回购或者【zhě】定价销售【shòu】的装配式建【jiàn】筑【zhù】项目,或者获得建筑面积奖【jiǎng】励【lì】的装配式建【jiàn】筑项【xiàng】目,专项【xiàng】资金不予【yǔ】资助。

第十八条 绿色物业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项目要求:物业管理项目获得深圳市级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

资助标准:按绿色物【wù】业管理【lǐ】评价【jià】标准【zhǔn】,一星级最【zuì】高资助【zhù】5万元,二星级最高资【zī】助10万【wàn】元,三星级【jí】最高资助20万元,总【zǒng】资助【zhù】额不超过前一年【nián】度物业【yè】管理费总额的【de】20%。同【tóng】一项目获得【dé】更高星级标【biāo】识【shí】的,申请资助额度应当扣减之前已申请相【xiàng】应等级标识的资【zī】助金【jīn】额。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tǔ】和预拌【bàn】砂浆【jiāng】生产专【zhuān】用设【shè】施绿色技术【shù】改造工程的资【zī】助标准:

项【xiàng】目【mù】要【yào】求:预拌混【hún】凝土和预拌砂浆【jiāng】生产专用设施完成绿色技【jì】术改造,达到相关标准【zhǔn】要求并通过市【shì】住房和建【jiàn】设部门组织的【de】评审。

资助标准:对预拌混【hún】凝土和预【yù】拌砂浆生产【chǎn】专用设施绿【lǜ】色技术改造的项目投资总额(不含【hán】土建)的20%进行【háng】资助,资助【zhù】金额最高【gāo】不【bú】超过【guò】50万元。

第二十条 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的奖励标准:

项【xiàng】目要求:建设工程项目获得建筑【zhù】节能、绿【lǜ】色建筑科技创新、建【jiàn】筑行业新技术【shù】应用、装配式建【jiàn】筑等领【lǐng】域的国际、国【guó】家或者广东省相关【guān】重要奖项,具体奖项【xiàng】范围由【yóu】市住房和建【jiàn】设部【bù】门另【lìng】行确定。

奖【jiǎng】励标【biāo】准:获得国【guó】际重要奖项的【de】奖励上限【xiàn】为40万元;获得国家重要奖项【xiàng】的奖励上限为30万元;获得【dé】省级重【chóng】要奖项的【de】奖励上限为【wéi】20万元。同【tóng】一【yī】项目只能【néng】申请【qǐng】一种奖项,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tiáo】 建筑领域节【jiē】能减排和【hé】绿色创【chuàng】新发展【zhǎn】能力建设的资助【zhù】标准:

项【xiàng】目要求:经市住房和【hé】建设部【bù】门组织【zhī】认【rèn】定,对推动建【jiàn】筑领域节能减排和【hé】绿【lǜ】色【sè】创【chuàng】新发【fā】展有关工作具【jù】有重要指导、引领、支撑作【zuò】用,实施效果显著的社会申请类项目。被资助【zhù】的项目成【chéng】果信息应当向社会【huì】公【gōng】开。

资助标准:

(一)重【chóng】要【yào】科研课题研究:资助金额不超过【guò】经费支出总【zǒng】额的50%,单项资助额最高不【bú】超过100万元。

(二)标准规范【fàn】编制:资【zī】助【zhù】金额不超过【guò】经费支【zhī】出总额的【de】50%,单项资助额【é】最高不超【chāo】过50万元。

(三)公共技术平台项目【mù】:对【duì】国【guó】家或者深圳市认定的建筑领域生【shēng】产性、服务【wù】性公【gōng】共技术平台,按不超过实【shí】际投入的【de】30%的标准【zhǔn】资【zī】助。

(四)产【chǎn】业基地培育:国家级【jí】示【shì】范【fàn】基地资助上【shàng】限为100万元;广东省【shěng】、深圳市级示范基地【dì】资助上限为50万元。省级或【huò】者市级示范基地【dì】获评【píng】国家级示范基【jī】地的,按国【guó】家级示范基地资助标准【zhǔn】予【yǔ】以补差,省【shěng】级、市【shì】级【jí】示范基地不重复给予资助【zhù】。

(五)产【chǎn】业人【rén】才培训:对本市工【gōng】程建设领【lǐng】域代表性强、认【rèn】知度高的行业协会【huì】、学【xué】会等社会组织、行业代表性企业,在本市组织【zhī】举办人【rén】才技术和管理培训,按最高200元/人?次予以资助【zhù】。同【tóng】一组【zǔ】织举办的人才培训,每年资【zī】助不得【dé】超【chāo】过1次【cì】,总人数【shù】不得超过5000人次【cì】。

(六【liù】)技术应用推【tuī】广活【huó】动:对本市工程建【jiàn】设【shè】领域【yù】代表性强、认知度【dù】高的行业协会、学会等【děng】社会组织,组织举办或者参加国际、国内【nèi】重要技【jì】术推【tuī】广【guǎng】专业展【zhǎn】会或者高端论坛等活动,资助金【jīn】额【é】不【bú】超过经费支出【chū】总额的50%,单项资助额最【zuì】高不超过80万元。同一组织举办或者【zhě】参加的国内或者国际同类【lèi】专业展【zhǎn】会或者高【gāo】端【duān】论坛等【děng】活动【dòng】,每年分【fèn】别只限资助1次。

其他【tā】属于政府购【gòu】买服务的有关能力建设项【xiàng】目,按政【zhèng】府【fǔ】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筑信【xìn】息模型(BIM)技术【shù】应【yīng】用示范项目、绿色生态城区或【huò】者【zhě】园区示范【fàn】项目、绿色建材应用【yòng】示范项【xiàng】目、建筑【zhù】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示范【fàn】项目【mù】,以及应用本市建筑废弃物【wù】生产的绿色再生产品等支持领域相关资【zī】助标准【zhǔn】,由市住房【fáng】和建【jiàn】设部门【mén】会同市【shì】财【cái】政部【bù】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除【chú】第二十条【tiáo】规定的奖【jiǎng】励【lì】外,同一项目原则【zé】上按照【zhào】本【běn】办法资助和支持【chí】范围中【zhōng】的【de】一项资助标准【zhǔn】予以资助,不予重复资助。

第五章 年度资金计划制定与审核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wèi】应当按【àn】照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发【fā】布的申报指南提出资【zī】助【zhù】申【shēn】请,并对申【shēn】报材料的真实【shí】性、完整性【xìng】、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和建【jiàn】设部【bù】门组【zǔ】织【zhī】对申报项目进【jìn】行形式审查、项目【mù】筛选【xuǎn】、专家评审、现场【chǎng】核察等【děng】,提出初步资助计划。

第二【èr】十六条【tiáo】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将初步资助计划向社【shè】会【huì】公示,公【gōng】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shì】内容包括但【dàn】不限于项目单位、项【xiàng】目名【míng】称、资助金【jīn】额等,同时征求市相【xiàng】关【guān】行政职能部门的【de】意见。对有异【yì】议【yì】的项目,由【yóu】市住房和建【jiàn】设【shè】部门【mén】组织重新审【shěn】核。异议成立的,取消资助。

第【dì】二十七条【tiáo】 专项资金资助【zhù】计划经【jīng】公示【shì】及征求意见【jiàn】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将其纳入专项资【zī】金支出【chū】计划【huá】报送市财政部【bù】门【mén】审核。

第二【èr】十八【bā】条 市财政【zhèng】部门对年【nián】度资金支【zhī】出计划进行审【shěn】核并随部门预算项目一并【bìng】报市人大批【pī】准。

第二十九条【tiáo】 专项【xiàng】资金【jīn】在申请受理、专家评审、预【yù】算评估、委【wěi】托管理、节能量审核、项【xiàng】目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中【zhōng】所【suǒ】需的管理经费【fèi】,纳入市住房和建设部【bù】门的部门预算。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三十条 市【shì】财政部门按【àn】照【zhào】市人大批准后【hòu】的专项【xiàng】资【zī】金年度支出计划,将【jiāng】专项资金指标【biāo】下达到市住房和建设部门。

第三十一【yī】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bù】门按照【zhào】下达【dá】的专项资金指标办理拨款手续【xù】。

第三十二条 受资助项目在执行过程【chéng】中因特【tè】殊原因需要变更相关【guān】执行条件和要求时,须【xū】报【bào】告【gào】市住房和建设部门【mén】、市财政部【bù】门,经同意【yì】后方【fāng】可实施变【biàn】更。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sān】十三【sān】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有【yǒu】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lǐ】。

第三十四条 项目【mù】单位有以下情形【xíng】之一【yī】的,追回专项资金,5年内不受理【lǐ】其【qí】专项资金【jīn】申请【qǐng】,按规定列入【rù】财政资【zī】助不诚信名单【dān】,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及其负责人【rén】和【hé】有【yǒu】关人【rén】员【yuán】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èr】)同一项目多头或者重【chóng】复【fù】申请市级财【cái】政资金资助且未及时退【tuì】返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建立【lì】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dù】,由【yóu】市住【zhù】房和建设【shè】部【bù】门按【àn】规【guī】定组织开展绩效评【píng】价,市财政部门可以【yǐ】实施重点绩效评价【jià】或者再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受委【wěi】托的社会中介【jiè】机构在项目考【kǎo】察、评审【shěn】、预算【suàn】评估、验收、审计等【děng】过程中【zhōng】,存在弄虚作【zuò】假、隐瞒事实真相或【huò】者与【yǔ】申请【qǐng】资助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的,解除【chú】委托关系【xì】,并按照有关规定【dìng】追究【jiū】责任。涉嫌【xián】犯罪的,依【yī】法移送司【sī】法机关处理。

受委【wěi】托的评审专【zhuān】家违反本办【bàn】法【fǎ】规定或者职业【yè】道德,在评审工作中滥用【yòng】职权【quán】、徇【xùn】私舞弊的,取消其专家资格,通【tōng】报所在单位,并按【àn】照有【yǒu】关规定追究责任【rèn】。涉【shè】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sān】十七条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可以参【cān】照【zhào】本办法安【ān】排区【qū】级有关专项【xiàng】资金,用于支【zhī】持【chí】本区域建筑【zhù】领域节能减排和【hé】绿色创新发展。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9-21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