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liáo】宁省绿【lǜ】色建筑条例》已由辽宁省【shěng】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yuán】会【huì】第七次会议于【yú】9-21通过,现予公【gōng】布【bù】,自9-21起【qǐ】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21

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

(9-21辽宁省第十三【sān】届【ji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wù】委员会第七次会【huì】议通过【guò】)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tiáo】 为了贯彻绿色发【fā】展【zhǎn】理念,推进绿色建筑现【xiàn】代【dài】化、集约化、区域化发【fā】展,加快建【jiàn】筑【zhù】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gǎi】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mín】共和【hé】国【guó】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fǎ】》、国务【wù】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lì】》等法【fǎ】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dìng】本条例【lì】。

第【dì】二【èr】条 本条例适用【yòng】于本【běn】省行【háng】政区域内从事【shì】与绿色建筑相【xiàng】关的规划、建设【shè】、运营、改造以及对绿色【sè】建筑活动【dòng】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等活动。

第三条 省、市【shì】、县(含县级市【shì】、区,下同)人【rén】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zhù】发【fā】展【zhǎn】,将其【qí】纳入国民经济【jì】和社会发展规划,实【shí】行绿色建筑【zhù】目标责任制和考核【hé】评价制度。

第四条 省、市、县【xiàn】住房【fáng】城乡建设主管【guǎn】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xiāng】建设【shè】主管【guǎn】部门【mén】)对本行政区域绿色建【jiàn】筑工作实施【shī】统一监督管【guǎn】理。

发展【zhǎn】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hé】信【xìn】息化、民政【zhèng】、财政、人力资源社会【huì】保障【zhàng】、自然资源【yuán】、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税【shuì】务、市场监督管理、机【jī】关事【shì】务管理等有关部门,依【yī】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duì】绿色建筑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fǔ】应当将【jiāng】绿色建筑监督管【guǎn】理工【gōng】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suàn】。

省、市、县【xiàn】人民政府应当组织【zhī】住房城乡建设【shè】、发展和改革【gé】、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绿【lǜ】色建筑发展【zhǎn】规划【huá】,并依法安排绿【lǜ】色建筑【zhù】资金,用于【yú】支持绿色建筑发展。

第六条 省、市【shì】、县【xiàn】人民政府【fǔ】应当鼓励【lì】和支持绿色建【jiàn】筑技【jì】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教育,促进【jìn】绿【lǜ】色建筑技术进【jìn】步与创新。

住房【fáng】城乡建设主管【guǎn】部【bù】门应【yīng】当将绿色【sè】建筑相关知【zhī】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péi】训内容,提【tí】高从业人【rén】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对在绿【lǜ】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hé】个【gè】人,按照国【guó】家有关【guān】规定给【gěi】予表彰【zhāng】和奖励。

第七条 住房城乡【xiāng】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工业和【hé】信息化、市场【chǎng】监督管理等【děng】有关部【bù】门【mén】,加强对应用在【zài】绿色建筑【zhù】上的材料【liào】和设备的生【shēng】产【chǎn】、销售、使【shǐ】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lǐ】。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住房【fáng】城乡建设【shè】主管部门应当根【gēn】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镇【zhèn】建设【shè】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xū】要,组织编制绿色建筑【zhù】发展规【guī】划,报【bào】本级人民【mín】政府批【pī】准【zhǔn】后实施。

城乡【xiāng】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jiāng】绿色【sè】建筑规划内【nèi】容纳入城市、镇总【zǒng】体规划和详细【xì】规划【huá】。

省住【zhù】房城乡建【jiàn】设主管部【bù】门【mén】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绿【lǜ】色建筑标准,并【bìng】向社【shè】会公布【bù】。

第九条 城市、镇总体【tǐ】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dì】范围内【nèi】新建民用【yòng】建筑(农村【cūn】自建住宅除外),应当按照绿色建【jiàn】筑【zhù】标准进【jìn】行规划建【jiàn】设。

第十条 新建民【mín】用建筑项目【mù】可行【háng】性研究【jiū】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gào】应当包含绿色【sè】建筑等【děng】级要求,明确工程选【xuǎn】用【yòng】绿【lǜ】色【sè】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néng】减排效【xiào】益评价等内容。

投【tóu】资主管部【bù】门【mén】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zhǔn】文【wén】件应【yīng】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shí】一条【tiáo】 城乡【xiāng】规【guī】划主管部门应【yīng】当在土地出让的规划【huá】条【tiáo】件中明确绿色建筑要求。

第十二【èr】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chǎng】显著【zhe】位置公示绿【lǜ】色【sè】建【jiàn】筑【zhù】节能【néng】、节水、节地【dì】、节材和环境保护等信息。

房【fáng】地产开发企业【yè】应【yīng】当在【zài】售楼【lóu】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jí】主要技术指标等信【xìn】息【xī】,并在商品房买【mǎi】卖合同和住宅质【zhì】量保证【zhèng】书、住宅使用说明【míng】书中载【zǎi】明节能、节【jiē】水、节地、节材信息和设施设备的保修【xiū】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设计【jì】单【dān】位【wèi】应【yīng】当按【àn】照绿色建筑标【biāo】准【zhǔn】进行设计,提供【gòng】绿色建筑专篇。项目【mù】选用的建筑材料【liào】、建筑构配件、设施设【shè】备应当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新建国【guó】家机关办公建【jiàn】筑和【hé】大【dà】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建筑用能【néng】、用水分项计【jì】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并【bìng】进【jìn】行民用建【jiàn】筑能效测【cè】评与标识。

鼓励新【xīn】建居住建筑和非政府投资建设项【xiàng】目进行民用建【jiàn】筑【zhù】能效测【cè】评与标识。

第十四条 施工【gōng】图设计【jì】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对施工图【tú】设计【jì】文件进行审【shěn】查;不符【fú】合绿色【sè】建筑标准的施工图设计【jì】文件,不得出具【jù】审【shěn】查合【hé】格【gé】证书。

第十五条【tiáo】 施工单【dān】位【wèi】应当【dāng】编制绿色建【jiàn】筑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wén】件进行施工,不得使【shǐ】用不符【fú】合施工【gōng】图设计文【wén】件要求【qi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liào】、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bèi】、非传【chuán】统水源利用设【shè】施【shī】、可再生【shēng】能【néng】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děng】建筑材料【liào】、建筑构配【pèi】件和设施设备【bèi】。

施工【gōng】单位应当【dāng】在施【shī】工中采取【qǔ】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jiǎn】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噪声污染【rǎn】和防治【zhì】扬尘等【děng】节【jiē】能减排和环境【jìng】保护措施。防治扬【yáng】尘【chén】所需费用纳入【rù】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tiáo】 监理单位应【yīng】当编制绿色建筑【zhù】专项监理【lǐ】方【fāng】案【àn】,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zhào】施【shī】工图设计【jì】文【wén】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施工实施监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dān】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zhì】条件【jiàn】的【de】工程【chéng】质量【liàng】检测【cè】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设备等进行见【jiàn】证取样检测、建筑外墙节能【néng】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建筑外窗【chuāng】气密【mì】性现场实体检【jiǎn】测【cè】、建筑设备【bèi】工【gōng】程系统节能性检测等。

工程质量【liàng】检测机构应【yīng】当依法开【kāi】展检测【cè】、检验和能效测【cè】评工作,不得出具虚假【jiǎ】的【de】检【jiǎn】测、建筑【zhù】能效测评报告。

第十八【bā】条 建【jiàn】设单位竣工验收中应当【dāng】含有【yǒu】绿色建筑专【zhuān】项验【yàn】收,未进行绿色建筑专【zhuān】项验【yàn】收或者绿色【sè】建筑专项验【yàn】收不合【hé】格【gé】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

鼓励【lì】商品住房按照全【quán】装修成品【pǐn】住房【fáng】的要【yào】求建【jiàn】设,推行定制【zhì】装修等方式【shì】,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zhuāng】修相统一。

全装修成品住房使用的装修材料,应【yīng】当符合【hé】保障【zhàng】人体健【jiàn】康【kāng】和人身【shēn】、财产安【ān】全的标准。

全装修成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应当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jiē】水和建筑用【yòng】能、用水分项计量及数据采【cǎi】集传输【shū】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供暖、通风【fēng】、空【kōng】调、照【zhào】明、电梯等设备的自【zì】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记录【lù】完整;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yī】条 住房城乡【xiāng】建【jiàn】设主管部【bù】门应当会同【tóng】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jiàn】筑能耗情况进【jìn】行【háng】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建【jiàn】立国家【jiā】机关办公建筑和【hé】大型【xíng】公共建筑【zhù】能耗监测平【píng】台。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tuō】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调查【chá】统【tǒng】计工【gōng】作予【yǔ】以配合,定期将【jiāng】建筑能耗【hào】情况报【bào】住房【fáng】城【chéng】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dì】二十二条【tiáo】 国家机关办公建【jiàn】筑【zhù】和大【dà】型公【gōng】共建【jiàn】筑应当安装【zhuāng】分【fèn】类分项(电耗量、水耗量【liàng】、供【gòng】热消耗量、燃气消耗量等)用能计量装【zhuāng】置,并【bìng】与住房城乡建【jiàn】设主管部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实时上传建筑【zhù】能耗数据。

建筑【zhù】物所有【yǒu】权人【rén】、使用权人或【huò】者【zhě】受委托【tuō】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分类【lèi】分项计量装置正常运行,并负【fù】责维护管理。

第二【èr】十三条 实行大型公共建筑【zhù】能【néng】耗(电耗)限额管理【lǐ】制度。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jià】费,具体【tǐ】办【bàn】法由省人民【mín】政府【fǔ】制定【dìng】。

第二十【shí】四条 省【shěng】、市、县【xiàn】人民政府应当【dāng】推【tuī】动既【jì】有民【mín】用【yòng】建筑按照【zhào】绿色建筑标准进行【háng】改造。国家机关办公【gōng】建筑、政府投资或【huò】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先行改造。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对既有【yǒu】民【mín】用【yòng】建筑【zhù】按照绿色建【jiàn】筑标准进行改造。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五条 绿色建筑的【de】建设应当推【tuī】广应用【yòng】自然【rán】通风【fēng】、自然采光、雨【yǔ】水收集、余热利用、中水回用、热回收利用和【hé】生物质能、太阳能【néng】、浅层【céng】地热能、空【kōng】气【qì】能【néng】利【lì】用等先进、适用技【jì】术。

单体建筑【zhù】面积超过两万平【píng】方米的新建【jiàn】公共建【jiàn】筑以及【jí】其他【tā】适合建设中水【shuǐ】回用设施的新建【jiàn】民用建筑,总体【tǐ】建筑方案应当包括中水回用设【shè】施建设的内容。中水【shuǐ】回用设【shè】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jì】、同【tóng】时施【shī】工【gōng】、同时使用。

第二十六条【tiáo】 城【chéng】市、镇规划区内绿色建筑应当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相关【guān】标【biāo】准开发【fā】地下空间【jiān】。鼓励城市【shì】相【xiàng】邻地块地下空【kōng】间互【hù】连互通【tōng】。

城【chéng】市、镇规划【huá】区【qū】应【yīng】当结合实际规【guī】划建设地【dì】下综合管廊【láng】、立体交通【tōng】和雨水综合利用等系统。

已【yǐ】建成地下【xià】综【zōng】合管廊的区域,电【diàn】力、通信、供水等相关管线应当【dāng】进入管廊。

第二【èr】十七条 新建【jiàn】绿色【sè】建筑的景观【guān】用水、绿【lǜ】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洗车用水等【děng】应当选用节水器具,优先采用雨水【shuǐ】、再生水等非传统【tǒng】水源。

鼓励新建绿色【sè】建筑按照【zhào】国家、省有【yǒu】关标准【zhǔn】,配建雨水净化、渗透和收【shōu】集【jí】利用【yòng】系统,提高水资【zī】源【yuán】的综合利用水平。

第二【èr】十八条 住房【fáng】城乡【xiāng】建设主管部【bù】门应【yīng】当加强对绿色建【jiàn】筑【zh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tuī】广应用,禁止使用落后技【jì】术、工艺【yì】、材料和设备。

省住房【fáng】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zhì】定、公【gōng】布并及【jí】时更新绿【lǜ】色建筑推广使用、限制【zhì】使用、禁【jìn】止使用目录,发【fā】布【bù】限制使用和禁止使【shǐ】用的淘汰技术与产【chǎn】品目录【lù】。

鼓励绿色建【jiàn】筑技术的【de】持有【yǒu】者【zhě】和相关产【chǎn】品的生产者自愿申【shēn】请绿色建筑技【jì】术与产品的认定与推【tuī】广。

国家机【jī】关办公建筑、政【zhèng】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wéi】主【zhǔ】的【de】公共建筑应当【dāng】优先采用绿色建【jiàn】筑认定与推广的技术及产【chǎn】品。

第二十九【jiǔ】条 鼓励绿【lǜ】色【sè】建筑采用装配式、超【chāo】低能耗建筑等技【jì】术【shù】要求进行【háng】建设。

应用可再【zài】生能【néng】源技【jì】术【shù】的绿色【sè】建筑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bù】施工、同步【bù】验收。

绿色建筑【zhù】附属停车场或【huò】者停车【chē】库应当按照国家【jiā】和省有关规【guī】定配建电动汽车充【chōng】电【diàn】设施。

第三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zhèng】府有关【guān】部门应当推广新型节能砌体材【cái】料、保【bǎo】温【wēn】材【cái】料【liào】、建筑节能玻璃、陶瓷砖、卫生陶瓷、预拌混【hún】凝土、预拌砂浆等绿色建材的应用,实行绿【lǜ】色建材评价标【biāo】识【shí】制度【dù】。

新建【jiàn】、改【gǎi】建、扩建【jiàn】的建【jiàn】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yòng】获得绿色评价【jià】标识的绿色建材。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gōng】应当使【shǐ】用【yòng】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优【yōu】先选用高性【xìng】能混凝土、高强钢筋【jīn】和新【xīn】型【xíng】墙体材料。

鼓【gǔ】励绿色建筑的【de】基【jī】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shì】政【zhèng】道路的路【lù】基垫层等工程【chéng】部位和绿色【sè】建【jiàn】筑项目范【fàn】围【wéi】内的道路、地面停车场等使【shǐ】用再生建【jiàn】筑材料。

第【dì】三十【shí】一【yī】条 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mén】应当【dāng】加强【qiáng】对农村民用建筑节能【néng】技术【shù】的指导和【hé】服务,鼓励采用国【guó】家推广【guǎng】的【de】绿色建筑技术,制定建设标准和【hé】免费提供相关的参照方【fāng】案,并向【xiàng】社会【huì】公布。

第三十【shí】二条 鼓励和支【zhī】持民用建【jiàn】筑在【zài】勘察、设计、施工和【hé】运营管理中推广应【yīng】用建筑信息【xī】模型技术。国家机关办公建【jiàn】筑和【hé】政府投资或者【zhě】以【yǐ】政府投资为【wéi】主【zhǔ】的其他公共建【jiàn】筑【zhù】应当应用建【jiàn】筑信息模型技术。

第【dì】三【sān】十三【sān】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编【biān】制装配式建筑【zhù】材料【liào】、部品【pǐn】部件【jiàn】、工程建设等相关配套标准,推【tuī】行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安装施【shī】工、装饰装修等【děng】环【huán】节一体【tǐ】化集成设计【jì】。

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

第三十四条 省、市、县人民【mín】政府【fǔ】应【yīng】当将绿【lǜ】色【sè】建筑资金重点【diǎn】用于下列领域: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研发与推广;

(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

(三【sān】)合同能【néng】源管【guǎn】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kě】再【zài】生能源建【jiàn】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新型建筑工业【yè】化【huà】等【děng】项目示范;

(四)绿色城区、绿色小区等区域示范;

(五)绿色建筑技术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三十五条 鼓励【lì】企业【y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suǒ】研【yán】究开发绿【lǜ】色建筑新技术、新【xīn】工艺、新材【cái】料和新【xīn】设备,将绿色建【jiàn】筑关键【jiàn】技术研发列入科技规划,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zhuǎn】化,推动绿色建筑公共【gòng】技术【shù】服务【wù】平台和研【yán】发【fā】机构建设。

省【shěng】住【zhù】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先进、适【shì】用的绿色建筑【zhù】新技术、新工艺【yì】、新材【cái】料和新设【shè】备,纳入本省建设工程【chéng】材【cái】料和设备的【de】推广使用目录。

第三十六条 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二)采【cǎi】用地源热泵技术【shù】等【děng】清洁能源利用技【jì】术供暖制冷的绿色建筑,供【gòng】暖【nuǎn】制冷系统【tǒng】用电可以参照【zhào】居民【mín】用电价格执行;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jié】合本【běn】地【dì】实际【jì】,制定支持绿色建筑建设、购买及运【yùn】营【yíng】扶持【chí】奖励政策。

第三十七条 应用太【tài】阳能【néng】、浅层【céng】地热能、生物质【zhì】能、空气能等【děng】可再生【shēng】能源【yuán】的民【mín】用建筑【zhù】,在核【hé】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guī】能源替代量抵扣相应的能耗量。

鼓励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单位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核算公共建筑能耗时,建筑自身光伏发电量可以抵扣其建筑能耗量。

第三十八条 鼓励利用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进行立体绿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fǎn】本条例规【guī】定,政府有【yǒu】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de】,对直接【jiē】负【fù】责的主管人【rén】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yī】法给予行【háng】政处分:

(一【y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huò】者【zhě】项目申【shēn】请【qǐng】报告未包含绿色建筑【zhù】等级要求【qiú】,未明确工程选用绿色【sè】建筑技术【shù】以及投资【zī】、节【jiē】能减排【pái】效益评价【jià】等内容,出具【jù】的建设项目批准、核【hé】准文件未载明绿色建筑等【děng】级要求的;

(二)土地出让提供的规划条件中未明确绿色建筑要求的;

(三【sān】)对使用国有资金投【tóu】资或【huò】者【zhě】国家【jiā】融【róng】资的大型公共建筑【zhù】,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jiàn】设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条【tiáo】 违反本条例规定【dìng】,有【yǒu】下列行为之一的【de】,由住房城乡建设【shè】主管部门责令【lìng】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yǐ】上五万元以下【xià】罚款;对【duì】信息【xī】作不实宣传的,由【yóu】住【zhù】房城乡【xiāng】建设主【zhǔ】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èr】十【shí】万元以下罚【fá】款:

(一) 建设单位未在【zài】施工现场显著位【wèi】置公示绿色建【jiàn】筑节能【néng】、节水、节地【dì】、节【jiē】材和环境保护等【děng】信息的;

(二)房【fáng】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jiàn】筑等【děng】级及主要技【jì】术指标等信息,或者【zhě】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zhù】宅质量保证【zhèng】书、住【zhù】宅使用说明书中【zhōng】载明节能、节【jiē】水、节地、节材【cái】信息和设施【shī】设备【bèi】的保修期限、保【bǎo】护要求【qiú】的内容的。

第【dì】四十一条【tiáo】 违反本条例规【guī】定,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sè】建筑标准【zhǔn】进行设【shè】计并提【tí】供绿【lǜ】色建筑专篇,或者在项目中选用不符合【hé】绿色建筑要求的建筑【zhù】材料、建【jiàn】筑【zhù】构配件、设施【shī】设备的,由住房城【chéng】乡建设主管部【bù】门责【zé】令改正,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chóng】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bù】门【mén】责令停【tíng】业整顿,降低资质等【děng】级或者吊销资质【zhì】证书【shū】;造成损失【shī】的,依法【fǎ】承担【dān】赔【péi】偿责任。

第四十二【èr】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tú】设【shè】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绿色【sè】建筑标准对施【shī】工图设【shè】计文【wén】件进行审查的【de】,或者为不符合绿色建筑【zhù】标【biāo】准的施工图设计【jì】文件出具施工图【tú】设计文件审【shěn】查【chá】合格证书的,由【yóu】住房城乡建【jiàn】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kuǎn】,并记【jì】入【rù】信用【yòng】档案。

第四十【shí】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wèi】按照施工图【tú】设【shè】计文件进【jìn】行施工的,或者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shè】计文件要求【qiú】的墙体【tǐ】材【cái】料、保温材料、门【mén】窗、供暖制【zhì】冷系统、照明【míng】设备【bèi】、非【fēi】传【chuán】统【tǒng】水【shuǐ】源利用设施【shī】、可再生能【néng】源利用设施【shī】、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gòu】配件和设施设备的【de】,由住房城乡建设主【zhǔ】管部门责令改正,处项【xiàng】目合【hé】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xià】的罚款;情节严重【chóng】的,由颁发资【zī】质证【zhèng】书【shū】的【de】部【bù】门责令停业【yè】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sh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dān】赔【péi】偿责任。

第四十【shí】四条【tiáo】 违反本条例规【guī】定,监理单位未按照规【guī】定编制绿【lǜ】色建筑专【zhuān】项监理方案,或者未对施【shī】工【gōng】单位按照施工图设【shè】计【jì】文件【jiàn】和【hé】绿【lǜ】色建筑标准进行施工实【shí】施监理【lǐ】的,由住房【fáng】城乡建【jiàn】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yú】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yuán】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dìng】,建设单【dān】位【wèi】未【wèi】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或者对专项【xiàng】验收不合格予以竣工验收通【tōng】过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guǎn】部门责令改【gǎi】正【zhèng】,处民【mín】用建【jiàn】筑【zhù】项目【mù】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fèn】之四以下的罚【fá】款【kuǎn】;造【zào】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cháng】责【zé】任。

第四十六条 违【wéi】反【fǎn】本条例规【guī】定的【de】其【qí】他行为,法【fǎ】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de】,从其规定。涉嫌犯【fàn】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绿【lǜ】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nèi】,节【jiē】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wū】染,提供健康、适用【yòng】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zuì】大限度【dù】地实【shí】现人与自【zì】然和【hé】谐【xié】共生的高【gāo】性能【néng】民【mín】用建筑。

本【běn】条【tiáo】例所称民【mín】用建筑,是指【zhǐ】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jiāo】育【yù】、卫生等【děng】其他用途的【de】公共建筑。

第四【sì】十【shí】八条【tiáo】 全部使用财政【zhèng】资金的事业【yè】单位、团体组织的办公建筑,适用【yòng】本条例关于国家【jiā】机【jī】关办公建筑的规【guī】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9-2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