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国务院【yuàn】办公【gōng】厅以国办发〔2014〕31号印发《能源发展战略【luè】行动【dòng】计【jì】划(2014—2020年)》。

各【gè】省、自治区【qū】、直【zhí】辖市、新【xīn】疆【jiāng】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gé】委【wěi】(能源局【jú】)、经信委(工【gōng】信委【wěi】、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guǎn】机构,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chè】关于【yú】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zhàn】略【luè】的重要论述,加【jiā】快构建清洁低碳【tàn】、安全高【gāo】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fā】利用【yòng】,依据《中华人【rén】民共和国可【kě】再生能源【yuán】法》《关于加【jiā】快培育和发展【zhǎn】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dìng】》《能源发展战略【luè】行动计划(2014-2020年)》,决【jué】定实行【háng】可【kě】再生能源电力配额【é】制。现将有【yǒu】关事项和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我们逐一看看法律和文件是如何说的:

《(国务院)关【guān】于加快培【péi】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xìng】产业的【de】决定》国【guó】发〔2010〕32号: “实施新能【néng】源配额制,落实新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dù】”

9-21 国【guó】务院办【bàn】公厅关【guān】于印发【fā】能源发【fā】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 “实施可再生能【néng】源电力【lì】配额制和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cè】及配套【tào】措施【shī】”

《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běn】法第十四条【tiáo】规定,电网企【qǐ】业未按照规【guī】定完成【chéng】收购可【kě】再生【shēng】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qǐ】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èn】,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lìng】限期改【gǎi】正【zhèng】;拒不改【gǎi】正的,处以【y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yè】经济损失【shī】额【é】一倍以【yǐ】下的罚【fá】款。

也【yě】就是说,法律以及国【guó】务院【yuàn】的意思是通过配额【é】制来促【cù】进和具体落【luò】实“全额保【bǎo】障性收购【gòu】制度【dù】”,现在被掐头去尾,看起来只留下【xià】个“强制配额”。对于如何实现新能源发电“全额保【bǎo】障【zhàng】性收购制度”是“顾左右而言【yán】他”。

《(国务【wù】院)关于加快【kuài】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jué】定》是2010年下的文件,已【yǐ】经过【guò】去了8年【nián】多【duō】;国【guó】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是2014年【nián】的,已经过去了4年多,前者是为了具体落实2009年【nián】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yuán】法【fǎ】的具体要【yào】求,后【hòu】者【zhě】是为了【le】做大做强新【xīn】能【néng】源产业,划【huá】拉【lā】出【chū】来的这【zhè】两个文【wén】件【jiàn】估计【jì】也是唯一有“强制【zhì】配额【é】”四个字【zì】的国务院文件,其目的不是为了落实【shí】法【fǎ】律,也不是为了促【cù】进【jìn】新能源发电的发展,而是为【wéi】了【le】解【jiě】决电【diàn】网实现不了“全【quán】额保障性收购”,把可【kě】再生能源的“统购【gòu】统销”这么大的权力【lì】下放给“市场主体”,特别是“售电公【gōng】司”。

强制配额制【zhì】度的核心无非就是“配额”和“绿证”,配额【é】完成不了那么需【xū】要罚钱【qián】或者其它【tā】处【chù】罚,但【dàn】是也还是实现不了全额上网【wǎng】的目【mù】的;绿【lǜ】证可以给嗷嗷待哺的【de】可再生能【néng】源企业的【de】财政补贴【tiē】来个【gè】打折变【biàn】现,提前拿到【dào】钱而已,你发不了电、电网不配送、没人吸纳【nà】,也就没有绿证,所以和解决可再生能源的全额吸纳也没有【yǒu】任【rèn】何关系。

说【shuō】到底,目【mù】前【qián】公布的配额【é】制【zhì】就解【jiě】决【jué】两个问题。第一,电网做不到的“统购【gòu】统销”那就甩【shuǎi】给社会【huì】;财政解决不【bú】了的补贴及时性问【wèn】题,那也甩给社会。和那些堂而皇【huáng】之【zhī】的伟大目【mù】标没有任何关系。

最后的结果只有一【yī】个:全【quán】额保障性“收购”还是实现不【bú】了【le】,但是谁都没【méi】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