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jìn】我区【qū】经济增长【zhǎng】方【fāng】式转变【biàn】,推动产业【yè】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nán】山区【qū】自【zì】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xiàng】资金管理办法【fǎ】》的规定和要求,制定【dìng】本【běn】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为【wéi】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bù】门【mén】,南【nán】山区自主创新产【chǎn】业发展专项【xiàng】资金领导小组【zǔ】为本分项【xiàng】资金【jīn】的决策审批【pī】机【jī】构,相关【guān】部门按有关规定履【lǚ】行职责。

第【dì】三条【tiáo】 在南山辖区【qū】内注册、具有【yǒu】独立法人【rén】资格的企事【shì】业【yè】单位,在深圳市注册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yè】在南山【shān】设立【lì】的分支机构,注【zhù】册【cè】地在南山区的旅【lǚ】游【yóu】企业在本辖区设立【lì】的分支机【jī】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律师事务【wù】所和会计师【shī】事务所等合伙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gòu】、行业协会、研【yán】究【jiū】机构等组织,可【kě】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金【jīn】资助。申【shēn】请“技术【shù】改造资助”、“工业【yè】增【zēng】加值【zhí】奖励”、“工业【yè】百【bǎi】强租金补贴”、“商【shāng】业企业销售【shòu】额增长【zhǎng】奖励【lì】”、“软件和【hé】信【xìn】息服务业营收增长奖励”等【děng】项目的在库统计企业,以及申请【qǐng】“异地共建产业园招商【shāng】”项目的企业【yè】,可不受注册地资【zī】格条件限制。

第二章 扶持总部经济发展

第四【sì】条 培育引进【jìn】有国际竞争力的大【dà】型企业。对首次入选《财富》“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yǔ】1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guó】企业联合会“中【zhōng】国500强【qiáng】”的企【qǐ】业给【gěi】予【yǔ】5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可申请购置或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

(一【yī】)购【gòu】置社会办公【gōng】用房补贴。符合条件【jiàn】的南山区总部企【qǐ】业,在南山区新购置【zhì】自用办公商品【pǐn】房【fáng】(不【bú】含附属【shǔ】和配套用房)的,可按【àn】最【zuì】高3000元【yuán】/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助,每【měi】年最高1000万【wàn】元。获得本条【tiáo】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duì】外【wài】租售。

(二【èr】)租【zū】赁【lìn】社【shè】会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条【tiáo】件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在南山【shān】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设施和配套【tào】用房)的,5年【nián】内可给予租房补【bǔ】贴,其【qí】中前3年【nián】每年可按租【zū】赁市【shì】场【chǎng】指导价的30%给【gěi】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hòu】2年【nián】每年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de】15%给予【yǔ】补贴,每【měi】年【nián】最高150万【wàn】元。

(三)每一总部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

第六条 总部企业经营扶持

鼓【gǔ】励总【zǒng】部企业在我区【qū】设立投资运【yùn】营、财务结算、营销采【cǎi】购中心【xīn】等功能性机构,扩【kuò】大经【jīng】营规【guī】模,提高经济贡献。

(一)财政贡【gòng】献【xiàn】奖【jiǎng】励。经认定的南山【shān】区非金融【róng】类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可【kě】申请财【cái】政贡献奖,奖励额为上年度形成南山区【qū】地方财力增量的30%,每家企业每【měi】年不超【chāo】过300万【wàn】。

(二)规模【mó】扩大奖励。对纳入我区统计的产值(营收)增【zēng】长较快的南山区非金融【róng】类总部企业,给【gěi】予奖励扶持。其【qí】中:对年增加值增速【sù】超【chāo】过15%的【de】工业总部【bù】企【qǐ】业,按照增【zēng】加值【zhí】增量的4%予以【yǐ】奖励;对于【yú】年营业收入【rù】增速超过【guò】30%的【de】服务业总部企业,按照营业收入【rù】增长额1‰的额度给予资金支【zhī】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bú】超过600万。该项目不得与工业、服【fú】务业增【zēng】长奖【jiǎng】励项目重【chóng】复【fù】申请。

第三章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七条 鼓励服务行业开展创优评级

(一)对获评为“中国【guó】互【hù】联网【wǎng】企业100强”或“中国【guó】软件业【yè】务收入前百家【jiā】企业【yè】”的单位【wèi】给予100万元的【de】一次性奖励。同时获评两项【xiàng】认定的【de】单位,只奖【jiǎng】励一项。

(二)对获评为“深圳市重【chóng】点物【wù】流企业”、“AAAAA级物【wù】流【liú】企业”、“AAAA级物流【liú】企业”、“AAA级物流【liú】企业【yè】”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de】一次【cì】性奖励。同时获评两【liǎng】项认定的【de】单位,只奖【jiǎng】励一项。

(三)对获【huò】评为“全国连锁百强【qiáng】”、“深圳市连【lián】锁【suǒ】经营50强”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yuán】、30万【wàn】元的一次性【xìng】奖励。

(四【sì】)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fàn】企业”的单位,分【fèn】别给【gěi】予【yǔ】100万元、50万【wàn】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经国家、省【shěng】认定【dìng】的“电【diàn】子【zǐ】商【shāng】务【wù】示范基地”的【de】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获【huò】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单【dān】位,分别给【gěi】予100万元、50万【wàn】元、30万元【yuán】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获得五星、四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单位,分【fèn】别给予100万元【yuán】、60万元的一【yī】次性奖励。对经认定【dìng】的总部注册在【zài】辖区【qū】的【de】品【pǐn】牌连锁【suǒ】酒店管理【lǐ】公司,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xìng】奖励。

(八【bā】)对获【huò】评【píng】为市级以上“绿色【sè】饭店”、“绿色景区”、“平安景区”、“绿色商场”的【de】单【dān】位,给予【yǔ】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对获评为国家“百强旅行社”、省“百强旅行【háng】社”、市“旅行社二十【shí】强”的【de】单【dān】位分别给予50万【wàn】元、30万【wàn】元、20万元的一次【cì】性奖励。

符【fú】合以上奖励政策【cè】的【de】项目仅可申请一次【cì】。首次获评【píng】后已获奖励的,复评后不【bú】再【zài】奖励,首次获评后未获奖励的,可在复评【píng】后进行【háng】申请【qǐng】,复评项目仅【jǐn】可按照【zhào】上述标准申请一次。

第八条 鼓励现代物流业发展

(一)引【yǐn】导物流业高【gāo】端化【huà】发【fā】展【zhǎn】。鼓【gǔ】励重点物流企业实施【shī】升级改造【zào】和信息化建设。对【duì】获得“深圳【zhèn】市重点物流企业”或【huò】“AAAA级【jí】以上物流企业”认定且上年【nián】度营业收入达到1.5亿元及以上的企【qǐ】业,开展先【xiān】进物流技【jì】术装备购置【zhì】及大型物流设备升级改造、仓【cāng】库和物流园区等现【xiàn】代化物流基础性投资【zī】建【jiàn】设【shè】及其设施提升改造、物【wù】流信息平台建设、内部【bù】管理信【xìn】息化【huà】等项目,按不超过【guò】项目实际投资额15%给予一【yī】次性补贴。每家企【qǐ】业每年可申【shēn】报一次,最高不超【chāo】过100万【wàn】元。

(二)支【zhī】持智能快件箱发展。在我区注【zhù】册满【mǎn】2年且具有智【zhì】能快件箱研发、建设或运营业【yè】务的【de】企业,上一年度新【xīn】建并投【tóu】入运营的智能快【kuài】件【jiàn】箱【xiāng】超过150组【zǔ】,并且【qiě】年【nián】营业收入增【zēng】长率在20%以上,按每【měi】组2000元的资助标准,给【gěi】予经营【yíng】资【zī】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bú】超过50万元。

(三)支持港口发展。对在中国【guó】港口集【jí】装【zhuāng】箱【xiāng】码头单【dān】项【xiàng】评【píng】优中获得“超500万标箱码头”的单【dān】位,给予【yǔ】200万【wàn】元一次性支【zhī】持。在此基础上,获评企业每新增【zēng】10万【wàn】标【biāo】箱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wàn】元。

第九条 支持商贸流通业提升发展水平

(一)完善商业配套网点

1.支持商【shāng】业综【zōng】合体发【fā】展【zhǎn】。对新开设的【de】5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商业综合体(统【tǒng】计行【háng】业分类为零售业【yè】)等重大商业项目,按照不超过【guò】项目实【shí】际投入【rù】金额10%的比例,对投资企业【yè】予以资【zī】助,最【zuì】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chí】品牌连锁企业完善【shàn】网点体系。对总部【bù】在南山区注【zhù】册、拥【yōng】有一【yī】个以上有效注册商标的品牌连锁零【líng】售、住宿【xiǔ】和餐饮【yǐn】企业,在【zài】辖区内新开设直营店【diàn】,按营业面积30-50000平【píng】米给【gěi】予单店9-21万【wàn】元的一次性开业【yè】资助【zhù】。西丽【lì】、桃源等北部【bù】片区的资助标准提【tí】高一倍。辖区外【wài】本市【shì】内【nèi】资助标准减半。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zī】助金额最高不【bú】超过100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bèi】以下条【tiáo】件之一:

(1)全市有10家(含【hán】)以上【shàng】直营门店【diàn】且上年【nián】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零【líng】售连锁企业;

(2)全市【shì】有3家(含)以上直【zhí】营【yíng】门店且上年度营业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shàng】的住宿连【lián】锁企业;

(3)全市有10家【jiā】(含【hán】)以上直营门店且上【shàng】年度营业额达【dá】到1亿元及以上的餐饮连锁【suǒ】企业。

(二)支持商业企业做大做【zuò】强。对批发、零【líng】售,住宿【xiǔ】和【hé】餐饮企业,根据上年【nián】度销【xiāo】售【shòu】额【é】(营业额)、增长率,按照销售增长额(营业增长额)的一定【dìng】比例给予最高【gāo】不超过100万【wàn】元的资金支持。申【shēn】请企【qǐ】业需具备以【yǐ】下条件之【zhī】一【yī】:

1.上【shàng】年度销【xiāo】售额达到10(含)-50亿元【yuán】且同【tóng】比增长10%及以上,或【huò】上年度销售额达【dá】到50亿元以上且【qiě】同比正增长的批发企业;

2.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含)-5亿元【yuán】且【qiě】同比增长10%及以【yǐ】上,或上年【nián】度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yǐ】上且【qiě】同比正增长的零【líng】售【shòu】企业;

3.上年【nián】度营业额【é】达到2000(含)-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及【jí】以【yǐ】上,或上年度【dù】营业额【é】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zhǎng】的【de】住宿企业;

4.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统计在库餐饮企业。

(三)鼓励商贸企业提升服【fú】务【wù】质量。对商贸企业【yè】开【kāi】展硬件设施改造、先进技术【shù】应用【yòng】、标准化建【jiàn】设【shè】、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网络销售平台建设等项目,按照不超【chāo】过其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bǐ】例【lì】给予【yǔ】资【zī】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shēn】报一【yī】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请【qǐng】企业需具【jù】备【bèi】以下【xià】条件【jiàn】之一:

1.上【shàng】年度销售额达到100亿【yì】元【yuán】或【huò】上【shàng】年度销售【shòu】额达到50亿元【yuán】且实现正增长的批发企业;

2.上【shàng】年度销售【shòu】额达到【dào】20亿元或上年度销售【shòu】额【é】达到2亿元且【qiě】实现正增长【zhǎng】的【de】零售企业(石油、汽车销售类企业销售额【é】需达到【dào】5亿元);

3.上年度营收达到1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大型购物中心;

4.上年度营业额达到6000万元且实现正增长的住宿企业;

(四)鼓励商业新业态发展

1.鼓励第三方【fāng】电子商务平台发【fā】展【zhǎn】。对第三【sān】方电子商【shāng】务交易服务平台(不含金融服务)企业,上年度服务【wù】收入达到【dào】1亿元及以上【shàng】,给予【y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de】一次【cì】性奖励【lì】。

2.支持线上线下深度融【róng】合。对【duì】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de】批发【fā】类【lèi】、零售类企业,上年度线上【shàng】营业【yè】额分别达到10亿元、1亿元【yuán】及以【yǐ】上,给予最【zuì】高不超过100万【wàn】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保税展示交易模式【shì】创新。对纳入海关【guān】“保税+实【shí】体新零【líng】售【shòu】”试点【diǎn】的创新型保税展示交易门【mén】店,按照不【bú】超过1000元/平【píng】方米【mǐ】的标准,给予开业资助。单店资【zī】助金额最高200万元,每【měi】家企业每【měi】年最高资【zī】助【zhù】不超过300万元。

4.鼓励产销分【fèn】离。对生产基地【dì】迁移区外的制造【zào】企业【yè】将销售业务独立经营【yíng】,按照产销分离【lí】方式年销售额【é】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shàng】的新入【rù】库商业【yè】企业,给予50万元到【dào】500万元【yuán】的一次性奖【jiǎng】励。

(五)鼓励平行进口汽【qì】车发展。鼓励区【qū】内汽车贸【mào】易企业【yè】(经销商)和汽车供【gòng】应链服务平【píng】台【tái】企业(进口商)合作开展平【píng】行进口汽车业务。对汽车贸易企【qǐ】业,上年度进口汽车500辆(含)至1000辆的,每辆给予【yǔ】不超过1000元【yuán】扶持;上年度进【jìn】口【kǒu】汽车【chē】超过1000辆至2000辆部分,每辆【liàng】给予不【bú】超过【guò】1500元扶持【chí】;上年度进口【kǒu】汽车超过2000辆部分,每辆给予不超过2000元扶【fú】持【chí】,每【měi】家企【qǐ】业每年资【zī】助最【zuì】高不超【chāo】过300万元。对汽【qì】车供【gòng】应链【liàn】服务平台企业【yè】,每辆汽车给予不【bú】超过500元扶【fú】持,每家企业【yè】每年资【zī】助最【zuì】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支持旅游业创新发展

(一)鼓励企业挖掘滨海、文【wén】化、科技【jì】、休闲等旅游【yóu】资源,投资建设新的特色【sè】旅游项目。对创【chuàng】新特色显著、示范意义突【tū】出的新旅游项目,根据【jù】不超【chāo】过项目实际投入【rù】15%的比例对投资企业给予【yǔ】资助【zhù】,单个项【xiàng】目最【zuì】高【gāo】不超【chāo】过【guò】300万元。

(二)支持【chí】国家A级旅游景区【qū】、星【xīng】级旅游饭店、邮【yóu】轮【lún】游艇【tǐng】运营等旅游【yóu】相关企业开发新项目和新景点,升级改【gǎi】造旅【lǚ】游设【shè】备设【shè】施,完善旅【lǚ】游购物、餐饮服【fú】务、旅游厕所【suǒ】等【děng】配套【tào】设施,发展【zhǎn】旅游【yóu】在线服务、智慧【huì】旅游等旅游信【xìn】息化项目,按照不超过【guò】其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资助【zhù】,每家企业【yè】每年可申报一次,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bú】超过150万元。

(三)鼓励企业发展【zhǎn】工业【yè】旅【lǚ】游,提【tí】升企业品牌【pái】。支持我区具备条【tiáo】件【jiàn】的企【qǐ】业发【fā】展工业旅【lǚ】游【yóu】项【xiàng】目,对经评定的“南山区【qū】工业旅游景点”,根据接【jiē】待设【shè】施、硬【yìng】件投入、服务项目、人员培训等情况,按【àn】照不超过企业实【shí】际投入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gāo】不【bú】超过20万元。

(四)鼓励旅【lǚ】游企业拓展工业旅游业务【wù】。对我【wǒ】区具【jù】有资质【zhì】的旅行社拓展工【gōng】业旅游业务,组【zǔ】织游客参【cān】观区内工业旅游景点的,根据旅行社【shè】组【zǔ】织【zhī】的【de】游客数量等情况给予资助,每家【jiā】旅【lǚ】行社每年最高不【bú】超过20万元。

(五【wǔ】)支持开展旅游【yóu】商贸行业【yè】推广活【huó】动。对在南山区经济促进局备案【àn】,由【yóu】区政府或【huò】相关行业主【zhǔ】管部门主办,相关行业协会或机【jī】构及【jí】我区旅游【yóu】商贸企业承办【bàn】的对南山旅游商贸行业发【fā】展有积极意【yì】义的大【dà】型宣传推广活【huó】动【dòng】,按【àn】不超过承办单位实际【jì】发【fā】生活动费【fèi】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zhù】,每家单位每年资助总额最【zuì】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zhī】持邮轮旅游【yóu】发展。对注【zhù】册在南山区【qū】且在辖区内【nèi】开展邮轮港口【kǒu】业务的【de】码头公【gōng】司引入邮轮停靠南山母【mǔ】港,按照不【bú】超过1元/净【jìng】吨/航【háng】次(指载【zǎi】客航【háng】次)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企业【yè】每【měi】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信息服务和服务贸易发展

(一【yī】)鼓励软件【jiàn】和信息服务业做大做强。对上年【nián】度营【yíng】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的【de】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qǐ】业,根据【jù】上年度【dù】营业收【shōu】入、增长率,按照营收【shōu】增长额的一【yī】定比例,给予最高【gāo】不超过100万元的【de】资【zī】金支【zhī】持。申请企业需具【jù】备【bèi】以下条【tiáo】件之一:

1.上年度营【yíng】业收入大于5亿元(含)小于15亿【yì】元且同【tóng】比增长【zhǎng】40%及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大于15亿元(含)且同比增长30%及以上。

(二)支持服【fú】务贸【mào】易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发【fā】展。对【duì】经【jīng】市经贸信【xìn】息委认【rèn】定的【de】符合条件的【de】服务贸【mào】易示范基地,给予总【zǒng】额最高不超【chāo】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jīng】市经贸信息【xī】委认定的符合条件的服【fú】务【wù】贸易示范项目,给予总【zǒng】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de】一次性【xìng】奖励。

(三)支持企业开拓【tuò】离【lí】岸服务外包市场。对上年度离岸服【fú】务外包执行【háng】额超【chāo】过【guò】100万美元的企业,按离岸服【fú】务外包业务收入【rù】(执行额)增长【zhǎng】额【é】的【de】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bú】超过100万元的【de】资金支持。

第四章 促进企业融资和上市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对企业的投融资扶持

对区【qū】内【nèi】备案拟【nǐ】上市企业【yè】,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yè】等重点发展【zhǎn】领域的【de】中小微企业给予融资扶持。上述企业【yè】获得的【de】短期【qī】银行贷款项目【mù】,在其【qí】贷款结清后,可按照最高不【bú】超过其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jiā】企业【yè】每【měi】年贴【tiē】息【xī】总【zǒng】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

(一【yī】)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bǎn】以及海外【wài】主要资本【běn】市【shì】场主板和创业【yè】板上市的企【qǐ】业,在区上市办进行了股改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wán】成股份制改【gǎi】造的,一次性给【gěi】予60万【wàn】元奖励【lì】;已聘请中介机【jī】构进行上市辅导,并向有关管【guǎn】理机构递交上市申【shēn】请【qǐng】材料获得【dé】正式受【shòu】理的【de】,一次性给【gěi】予140万【wàn】元奖励;在全【quán】国【guó】中小企【qǐ】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yī】次性给【gěi】予【yǔ】60万元奖【jiǎng】励(已获得股改奖励的企业【yè】不【bú】再【zài】享【xiǎng】受该奖励)。

(二【èr】)支【zhī】持上市企业进行并购重组【zǔ】,对并【bìng】购重组过程中【zhōng】发生的中介费用【yòng】,按照最高50%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上市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经我区认定的【de】在境内主板、中【zhōng】小板【bǎn】、创业板及海外主要【yào】资本市场【chǎng】主板【bǎn】和创业【yè】板上【shàng】市的南山区企业,可申请购置或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

(一)购置【zhì】社会办公用房补贴。符合【hé】条件的【de】南山【shān】区【qū】上市企业,在南山区新【xīn】购置【zhì】自用办公【gōng】商品房(不含【hán】附【fù】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可【kě】按最【zuì】高3000元【yuán】/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助,总额最高2000万【wàn】元。获得本条补【bǔ】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dé】对外【wài】租售【shòu】。

(二【èr】)租赁社【shè】会办【bàn】公用房补贴。符合【hé】条件的南山区【qū】上市企业,在【zài】南山区新租赁自【zì】用【yòng】办公用【yòng】房(不含附属设施和【hé】配套用房)的【de】,5年内可给予租【zū】房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nián】可按【àn】租赁市场指导价【jià】的30%给予补【bǔ】助,每年【nián】最高300万元;后2年【nián】每年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每【měi】年最高150万【wàn】元。

(三)每家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

第五章【zhāng】 支【zhī】持企业实施【shī】“走出去”发展战【zhàn】略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利用政策性保险拓展海外市场

(一)对于购买国家指定【dìng】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专业保【bǎo】险机构一年期以内【nèi】出口信用保险的【de】符【fú】合有关条件的企业,按不【bú】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费【fèi】50%的比【bǐ】例给予资【zī】助(已【yǐ】获市补助的【de】,市、区【qū】补【bǔ】助比例【lì】合计最高不超【chāo】过【guò】100%),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wàn】元【yuán】。

(二)政府为符【fú】合【hé】条件的企业统一投【tóu】保出口【kǒu】信用保险【xiǎn】,支【zhī】持【chí】中小微企业开拓国【guó】际市场,防范贸易【yì】风险,便利贸易融资。

第十六【liù】条 支持企业国际营【yíng】销【xiāo】网络建【jiàn】设【shè】。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或【huò】机构,主【zhǔ】要从事国【guó】际营销【xiāo】、品牌经营、产品展示、商【shāng】品配送等多种【zhǒng】形式的经营活【huó】动【dòng】,致力于拓【tuò】展海外【wài】市场,宣传南山投资环【huán】境、促进南山与当地经贸【mào】交流发【fā】展的,对其获【huò】得的深圳市国【guó】际营【yíng】销网络建设资【zī】助项目,给予50%以【yǐ】内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十七【qī】条 鼓励企业参展【zhǎn】活动。鼓励【lì】企业参加经南山区政【zhèng】府【fǔ】认定【dìng】的境内外重点展会活【huó】动,给予参展【zhǎn】企业50%的展位费补贴;鼓【gǔ】励【lì】重点【diǎn】出口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活动,给予【yǔ】参展企业50%的展位费补贴。每家【jiā】企业全年【nián】累【lèi】计获得最高【gāo】100万【wàn】元的展位费补【bǔ】贴。

第六章 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技术改【gǎi】造。鼓励企业运用【yòng】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生产【chǎn】效率、改【gǎi】善产品质量【liàng】,扩大生产规模或实现【xiàn】新产品产业【yè】化,提升【shēng】资源【yuán】利用率和产业【yè】技【jì】术水平。对上一年【nián】度实【shí】施工【gōng】业技术改【gǎi】造的企业,按照【zhào】区统【tǒng】计局核定的【de】企业上【shàng】一年度工业技【jì】改投资完成额,结【jié】合产值贡【gòng】献、税收【shōu】贡献等因素,给予不超过【guò】30%的资助,每【měi】家企业每年【nián】资助【zhù】额最高不超过【guò】500万元。

第十九【jiǔ】条 对上年【nián】度工业产值5亿元以上、增加【jiā】值增【zēng】速超过15%的工业【yè】企业【yè】,按照工业【yè】增加值新【xīn】增量【liàng】的3%予以奖励。其中,年产值30亿元以【yǐ】上的【de】企【qǐ】业最高不【bú】超过500万元,年产【chǎn】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产值10亿元【yuán】以下的【de】企业【yè】最高不超【chāo】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一)支持专业园区公共平台建设及开【kāi】展公【gōng】共服务活动【dòng】。经本专项【xiàng】资金【jīn】主【zhǔ】管部【bù】门【mén】认定【dìng】的重点【diǎn】产业专业园区,对园【yuán】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总投资额50%以内【nèi】最高150万元资【zī】助,对园区管理机构开展园【yuán】区公共【gòng】服务活【huó】动的费用给予50%以内每【měi】年最高50万【wàn】元资助。

(二)引导和鼓励战【zhàn】略【luè】性新【xīn】兴产业、高端服务业以产业园区【qū】的方式集聚发展,在政【zhèng】府认定的产业【yè】集聚园区,对【duì】经主管【guǎn】部门审【shěn】核认定入【rù】驻的企业【yè】及机构,按租赁市【shì】场指导价的50%且不【bú】超过30元/平方米·月【yuè】的标准【zhǔn】给予【yǔ】补贴,每个单位年【nián】度补贴额最高不超【chāo】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guò】3年。

第二十一条 支【zhī】持工业百强【qiáng】企业在【zài】我区保留生产制造环节。对在南山【shān】区【qū】无自有物业、租赁社【shè】会物业进行生产【chǎn】、且【qiě】上年度有工【gōng】业投资【zī】或【huò】技改投资的南山区工业百【bǎi】强企业,按【àn】照其在南山区租用【yòng】产业【yè】用【yòng】房的建筑面积,以租赁市场指导价的50%且不超过30元/平【píng】方米·月【yuè】的标【biāo】准给【gěi】予补贴,每【měi】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享【xiǎng】受房【fáng】租【zū】支【zhī】持期间不得转【zhuǎn】租。其中【zhōng】,上【shàng】年度【dù】产【chǎn】值10亿元以下的企业【yè】,每年补贴【tiē】金额最高不超过【guò】100万元;上年【nián】度产值3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chāo】过【guò】200万【wàn】元。本项目不【bú】得与产业集聚园区租金补贴项目重【chóng】复申请。

第二十二条【tiáo】 支持企业实施“两化融合【hé】”战略【luè】。对上年度纳入国家【jiā】、省【shěng】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diǎn】企业的单【dān】位,给【gěi】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guó】家【jiā】两【liǎng】化融合管理【lǐ】体系标准评定的企【qǐ】业,给予20万元奖励【lì】。

第二十三条 培育未来产业发展

(一)海洋企业【yè】获得 ABS(美国船级社)、DNV(挪【nuó】威船级社【shè】)、CCS(中国船级社)等国际认证【zhèng】的,按照获【huò】得【dé】市经信委海洋【yáng】产业市【shì】场【chǎng】准入扶持计划资助额的20%给予【yǔ】配【pèi】套奖励,每家企业【yè】每年最高100万【wàn】元【yuán】。

(二)生命健【jiàn】康企【qǐ】业获得【dé】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rèn】证、欧【ōu】盟cGMP(动态药品【pǐn】生产管理【lǐ】规范)认【rèn】证、CE(欧洲【zhōu】统一)认证【zhèng】、世【shì】界卫生【shēng】组织【zhī】认证的,按照获得市发改委生物产业国际认证费用资助额的20%给予配【pèi】套奖励,每【měi】家企【qǐ】业每年最高【gāo】100万元。

(三)航空【kōng】航天企业获得【dé】美国 FAA(联邦航空管理局)、EASA(欧洲航空安全【quán】管理【lǐ】局)和【hé】中国民用航空局【jú】的适航认证等市场准入认证【zhèng】的,按照【zhào】其获得市经信【xìn】委航空【kōng】航【háng】天产【chǎn】业【yè】市场【chǎng】准入扶持计【jì】划资助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lì】,每【měi】家企业每【měi】年最高50万元。

(四)生命健康企【qǐ】业取得【dé】三类医疗器械注册【cè】证书的【de】,每张注册证书给予一次性20万元【yuán】奖励【lì】,每家企业【yè】每年奖励资金【jīn】总额不超【chāo】过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首次认定为中【zhōng】国驰名商标、广东省【shěng】著名商【shāng】标的企业分别给予【yǔ】50万元【yuán】和【hé】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tóng】一商【shāng】标最高奖励50万元),首次【cì】认【rèn】定为广东省【shěng】名牌产品的企业【yè】给予【yǔ】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lì】。

第二十五条 支持重点产业行业协会建设

(一)鼓励重点产业组建行业协会,经行业主管部【bù】门备【bèi】案组建【jiàn】的【de】重点产业行业协会【huì】或专业【yè】机构,一【yī】次性【xìng】给予最高50万元的启【qǐ】动【dòng】费资助;支持重点【diǎn】产业行【háng】业【yè】协会或专业机构开展促进【jìn】会员单【dān】位【wèi】发展服务活动,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的,按活【huó】动所【suǒ】发生实【shí】际费用给予50%以内、最高50万元的【de】资助【zhù】。

(二)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gòu】及企业承【chéng】办南山区政【zhèng】府组团【tuán】的境内【nèi】外重【chóng】点展会【huì】活动及与南【nán】山区政【zhèng】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联合举【jǔ】办专业交【jiāo】流【liú】活动以及经【jīng】区产业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专【zhuān】业活动,按活动【dòng】所【suǒ】发生实【shí】际费用(场租、展位【wèi】、特【tè】装、宣传等)给予50%以内、最高100万【wàn】元【yuán】的资助。

第七章 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tiáo】 对农【nóng】业龙【lóng】头企【qǐ】业实施认定奖【jiǎng】励。对区内获【huò】认定【dìng】国家、省、市【shì】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yuán】、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级农业龙头企【qǐ】业继续【xù】申请省级,或省【shěng】级继续申请【qǐng】国家级农业【yè】龙头企【qǐ】业,可申【shēn】请差额部分奖励【lì】。

第二十【shí】七条【tiáo】 开展农产品质量【liàng】安全建设【shè】。对建【jiàn】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农产品【pǐn】检测【cè】检验、农产品追溯【sù】系统【tǒng】以及开展农业高新技术研究应用【yòng】的企业,项目【mù】建成并经【jīng】专项审计后【hòu】,可按【àn】不超过【guò】项【xiàng】目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给【gěi】予100万元的【de】支持。

第二十八【bā】条【tiáo】 农产品供给体【tǐ】系建设。对建【jiàn】立农业生产基【jī】地【dì】、农产品【pǐn】配送基地、农产品物流(冷【lěng】链【liàn】)体系以及实施综合农业开发和创建都市型农业的企【qǐ】业,项目建成并【bìng】经专项【xiàng】审计后,可按【àn】不超【chāo】过项目实际【jì】投资额的【de】50%,最高给予【yǔ】100万元的支持。

第八章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第二十九条 在南山区【qū】新设立【lì】或新【xīn】迁入的重点【diǎn】企业(不含金融企业),税【shuì】务登记地在南山【shān】区,符合【hé】下【xià】列情况【kuàng】之一【yī】的,可以【yǐ】给予不超过【guò】1000万元的【de】一次性落户资助。

(一【yī】)在南山【shān】区新【xīn】注册的企业,符合南山区产【chǎn】业导向,实缴注册资本不【bú】少于1亿元人民【mín】币,且其控股【gǔ】母【mǔ】公司上年度产值规【guī】模(营业收【shōu】入)不少于10亿元【yuán】人民币【bì】(批发和零售【shòu】企业营【yíng】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rén】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yú】40亿元人民【mín】币)。年度【dù】产【chǎn】值规模【mó】(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人民【mín】币(批发【fā】和零售企业营【yíng】业收入不【bú】少于1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shōu】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bì】)。

(二)由【yóu】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全资或绝【jué】对控股下属公司【sī】、分【fèn】公司【sī】不少【shǎo】于3家,实缴注册资本不少【shǎo】于1亿【yì】元【yuán】人民币【bì】,年度产值规模(营【yíng】业收【shōu】入)不少于5亿元人【rén】民【mín】币【bì】(批发和零【líng】售企【qǐ】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房地【dì】产企业营业收入【rù】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

(三)新【xīn】迁入我区的《财富》“世界【jiè】500强”企业、中【zhōng】国企业联合【hé】会“中国500强【qiáng】”企业的【de】总部(含【hán】区域【yù】总部、功能总部)。

(四【sì】)在境内【nèi】主【zhǔ】板、中【zhōng】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chǎng】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de】企业。

符合【hé】南山区产业发展【zhǎn】战略【luè】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dà】产【chǎn】业支撑作用的企【qǐ】业及项目【mù】,由区政府【fǔ】按照“一企一策、一【yī】事一议【yì】”的方式【shì】研究【jiū】给予扶持。已获市政【zhèng】府【fǔ】用地【dì】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安排落户资助【zhù】扶持。

第三十【shí】条 加快培育商【shāng】务楼宇经济引导【dǎo】产业高【gāo】端化发展。对引【yǐn】进符【fú】合下列【liè】情况之一【yī】的楼宇业主单位、行业【yè】协会等中介【jiè】机构【gòu】,经【jīng】区主管【guǎn】部门事【shì】先备案并【bìng】列入【rù】区重点【diǎn】引进项目的,按引进一【yī】家最高50万元,引进多家合计最高200万元【yuán】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lì】。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落户资助的企业。

(二)在南山区年度纳税额6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zhèng】策扶持或区政策【cè】性产业用【yòng】房扶【fú】持的【de】企业【yè】不在此列。

第三十【shí】一条 加【jiā】大产业链薄弱环节【jiē】招商力度。对属于我市【shì】产【chǎn】业链薄弱环【huán】节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yuán】的【de】重大产【chǎn】业项目落【luò】户我【wǒ】区,并已经获得市有关【guān】部【bù】门奖励的,给予市奖【jiǎng】励额50%、最【zuì】高150万元的叠加奖励。

第三十二条 鼓【gǔ】励行业协会或企业开展经事先备案通过【guò】的【de】招商和【hé】宣传【chuán】推介活动【dòng】,按实际发生费【fèi】用【yòng】给予不超过50%比例、最高50万元的资助【zhù】。

第三【sān】十三【sān】条 在南【nán】山区新设立【lì】或新迁入,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落户资助的企业(不含【hán】金融【róng】企【qǐ】业)首次装修【xiū】办公【gōng】用房的,可按【àn】照其实际【jì】发【fā】生费用20%的标【biāo】准,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zhī】持。已获市政【zhèng】府【fǔ】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qǐ】业不再安排【pái】资助扶【fú】持【chí】。

第三十【shí】四条 鼓励外贸综合【hé】服务【wù】企业【yè】、会计师事务【wù】所【suǒ】、管理咨【zī】询【xún】公司【sī】、律师【shī】事务所【suǒ】、人力资源【yuán】服【fú】务公【gōng】司等落户【hù】我区,对在我区新设立的符合条件【jiàn】的法人机构或合伙制企【qǐ】业及其分【fèn】支机构,参照其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区【qū】级【jí】税收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开办资助。获资助机【jī】构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上一年度出口总额在5亿美元及以上、为企业出口提【tí】供通关、融资、退税等两项以上【shàng】综合服务,以及服【fú】务【wù】的【de】客户数量在100家及以上的【de】外【wài】贸综合【hé】服务企【qǐ】业;

(二)具有【yǒu】从事【shì】证券资格审【shěn】计【jì】且年营【yíng】业额1000万元及以上、纳【nà】税总额150万元及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中【zhōng】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hé】评【píng】价前【qián】50名(合伙制含分【fèn】支机构【gòu】);

(三)年营业额1000万元及以【yǐ】上【shàng】、纳税总额150万【wàn】元及以上【shàng】的管理咨【zī】询公司或中国管理咨询公司前50名(合【hé】伙【huǒ】制含分支机构);

(四【sì】)年营业额【é】1000万元及以上【shàng】、纳税【shuì】总额150万元及以上【shàng】的律【lǜ】师【shī】事务所(合伙制含分支机构【gòu】);

(五)年营【yíng】业额2000万【wàn】元及以上且【qiě】纳税额200万元及以【yǐ】上的人力资源【yuán】服务公司或全球人力【lì】资源服【fú】务公司50强【qiáng】。

第九章 支持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招商

第【dì】三【sān】十【shí】五条 对【duì】南山区对口【kǒu】帮扶(支援)地【dì】区共建产【chǎn】业【yè】园引【yǐn】进的企业,同【tóng】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对口帮扶(支援)地区【qū】共建产业园运【yùn】营主体【tǐ】(深汇通、科汇通等南山区【qū】属国【guó】企)确认后,可以给【gěi】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资助:

(一)在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建产业园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

(二)与对口【kǒu】帮扶(支【zhī】援【yuán】)地区共建产业【yè】园运【yùn】营主体(深汇通、科汇通等南【nán】山【shān】区属国【guó】企)签【qiān】订投资项目合作协议。

(三)项目协议约定投资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běn】实施细则【zé】尚未【wèi】涵盖【gài】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yǒu】重要影【yǐng】响的【de】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yào】求【qiú】的【de】事项,由相关【guān】单位直接向主【zhǔ】管部门【mén】提出申请,主【zhǔ】管部门提出受理意【yì】见,按“一事一【yī】议”的方【fāng】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xiǎo】组会议审【shěn】议。

第三十七条 本实【shí】施细则中,技【jì】术【shù】改【gǎi】造【zào】资【zī】助【zhù】、工业增加值奖【jiǎng】励、短期出【chū】口信用【yòng】保险资助、出【chū】口信用保【bǎo】险【xiǎn】统一投保、行业协会【huì】及专业机【jī】构资【zī】助【zhù】、对口帮【bāng】扶(支援)地区共建产【chǎn】业园招【zhāo】商【shāng】、农业龙头企业奖励项目、农产品【pǐn】质量安全建【jiàn】设资助项目、农产品【pǐn】供给体系【xì】建设资助【zhù】项目、小微【wēi】促【cù】进贷、首次入选500强奖励【lì】、上市融资奖励、招商和宣传推【tuī】介资助、重点企业落户资【zī】助、办公【gōng】用房装修补贴、招【zhāo】商引资【zī】奖励、商贸流通业【yè】资助-完善商业配【pèi】套网点-支持商【shāng】业综【zōng】合体发展、商贸流通业资助-支持商业企业做大【dà】做强、商贸流通业资助【zhù】-鼓励商业【yè】新业态发展【zhǎn】-鼓励产销分离【lí】、商贸流通业【yè】资助项【xiàng】目-鼓励平【píng】行【háng】进口汽车发展、旅游创新资助-投资【zī】建设新的特色旅游项【xiàng】目、旅游创新【xīn】资助【zhù】项目-支【zhī】持邮轮旅游发展、旅游创新资助-支持开展旅游商贸行业推广活动、鼓励信息服务【wù】和服务贸易发展资助-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wù】业做大做强等项目不受《南山区自【zì】主创新【xīn】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guǎn】理办法【fǎ】》规定的【de】“区级【jí】地方财【cái】力【lì】贡献”限【xiàn】制。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shí】九条【tiáo】 本实【shí】施细则由区经【jīng】济促进局负责解释,制定【dìng】与本【běn】实施细则相关的各【gè】项操【cāo】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