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网上征求《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2019-2020年)》(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chè】落实《国务院关于【yú】促进【jìn】光伏【fú】产【chǎn】业健【jiàn】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fā】〔2013〕24号)精【jīng】神,促进我市光伏产业持续稳定【dìng】发展,我局【jú】草拟了《佛山市【shì】分布【bù】式光伏发电项【xiàng】目补【bǔ】助资金管【guǎn】理办法(2019-2020年【nián】)》(征【zhēng】求意见【jiàn】稿),按相关程序要求,现在【zài】佛山市政府网、佛山【shān】市【shì】发展和改革局网站上【shàng】公布征求【qiú】公众意见,征询意见时【shí】间为9-21至9-21,共【gòng】5个工【gōng】作日【rì】,意见和【hé】建【jiàn】议可【kě】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反【fǎn】馈我局【jú】。如认【rèn】为【wéi】本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yú】在市场【chǎng】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píng】竞争审查制度【dù】的意见》《公平竞【jìng】争审查制度【dù】实施细则【zé】》,含有排除或限【xiàn】制市场竞【jìng】争的内容,请一并【bìng】提出。

公众意见反馈方式:

1.信函寄往:佛【fó】山市发展和改【gǎi】革局交通能源基础设施【shī】科【kē】,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dào】北【běi】12号3号【hào】楼,邮编:528000。

2.电子邮件发至邮箱jn@fspc.gov.cn。

3.传真可发至0757-8303 0462。

附件:《佛山【shān】市分【fèn】布式光伏【fú】发电项【xiàng】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2020年)》(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9-21

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2019-2020年)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dì】一条【tiáo】 为贯彻落【luò】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jiàn】》(国【guó】发〔2013〕24号)精神,促进我市光伏产业持续稳定发展,推【tuī】进太阳能光伏发电【diàn】项目的应【yīng】用,引导【dǎo】全社会参【cān】与分布【bù】式【shì】光【guāng】伏发电【diàn】项目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享受财政补助政策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需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补助范围。

2019-2020年在我市利【lì】用工业、商业、交【jiāo】通、公共机构、居【jū】民家庭【tíng】等【děng】各类【lèi】型建筑和构筑物投资建成【chéng】的分布式光伏发【fā】电项目。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家庭屋顶光伏项目。对利用居民住宅领域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shí】际发电量补助【zhù】0.25元/千瓦时(其中市级补助0.0625元【yuán】/千瓦时、区级补助0.1875元【yuán】/千瓦时),自项【xiàng】目【mù】实【shí】现初次并【bìng】网发【fā】电的次【cì】月【yuè】起连续补助5年。

(二)其他分布式【shì】光伏项目。对利用工业、商业、交通【tōng】、公共【gòng】机【jī】构等非【fēi】居【jū】民住【zhù】宅领域建设的分布式【shì】光伏发电应用项【xiàng】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zhù】0.2元【yuán】/千瓦【wǎ】时(其中市级补助0.05元/千瓦【wǎ】时、区级补助【zhù】0.15元/千瓦【wǎ】时【shí】),自【zì】项【xiàng】目实现初【chū】次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补【bǔ】助3年。

第五条 已【yǐ】享受国家“金太阳【yáng】”和“光电建筑一体化”以【yǐ】及我市“民【mín】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zī】补助【zhù】的【de】光伏【fú】发【fā】电项目,不【bú】再给予补助。

第六条 项目【mù】建成时间以供电部门出【chū】具的《竣工检验意见单》的【de】并网验收时间为【wéi】准,补【bǔ】助资金自项【xiàng】目建成之日起【qǐ】2年内申请【qǐng】有【yǒu】效【xiào】。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一)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jú】负责对项目【mù】申报【bào】材料是否完整、是【shì】否【fǒu】符合补助【zhù】条件、补助【zhù】金额是否准确等【děng】内容进行审核【hé】。

(二)市发展【zhǎn】改革局负责对项目申【shēn】报材【cái】料和【hé】条件、补助金额【é】等内容【róng】进行复核。

第八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区财政局配合【hé】发展【zhǎn】改【gǎi】革部门对【duì】申请的补助资金【jīn】进行审核,并负责及时【shí】安排落实和拨【bō】付资金。

(二)市【shì】财政局【jú】配合市发展改革局对【duì】各【gè】区申请【qǐng】的【de】补助资金进行复核,并负责及时安排落实【shí】和拨【bō】付市级承担的资金。

第九条 供电部门职责

(一)区供【gòng】电局负责【zé】对申请补助资金项目的并网【wǎng】发电手【shǒu】续是否完备及【jí】项目实【shí】际【jì】发电【diàn】量等内容进行审核。

(二)佛山【shān】供电局【jú】负责对各区申请补助资金【jīn】项【xiàng】目的并网发电手续是否完【wán】备及项目实际发电【diàn】量等内容进行复核【hé】。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dì】十条 按照【zhào】“一年度一申请”原则,企业或个人向项目所在区的区发展规【guī】划【huá】和【hé】统计局提出补【bǔ】助【zhù】资金申【shēn】请,并提交以下材料【liào】:

(一【yī】)分【fèn】布式【shì】光伏发电项目的各【gè】类投资者首次申请补助资金需提交以下【xià】材料:

1.《佛山市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年)》;

2.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文件(备案证或立项批复文件);

3.供电部门出具的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4.经供电部门和投资者双方确定的《电量计量单》;

5.相【xiàng】关证明【míng】材料(企业提供单位营业【yè】执照、组【zǔ】织机构代码证【zhèng】复印件等,个人【rén】提供身份证复印【yìn】件);

6.项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7.分布式光【guāng】伏项目施工企业为其建设的分布式光【guāng】伏项目购买的不少【shǎo】于五【wǔ】年的第三者【zhě】责任保【bǎo】险合【hé】同【tóng】,其中保险【xiǎn】期【qī】限须涵盖项目施【shī】工期间,且保【bǎo】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dī】于【yú】50万元。

(二)投资者【zhě】再次申请补助资金只【zhī】需【xū】提交《佛山【shān】市光伏【fú】发【fā】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请【qǐng】表【biǎo】( 年)》和【hé】上年度经供【gòng】电部门【mén】和投资者双方确定的《电【diàn】量计【jì】量单》。

第十【shí】一条 区【qū】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应【yīng】及【jí】时组织行政区域内符合【hé】条件【jiàn】的企业或个【gè】人申请【qǐng】补【bǔ】助【zhù】资【zī】金。收【shōu】到申请材料后由区发展规划和统【tǒng】计局会【huì】同【tóng】区财政(财税)局、区供电局按照要求进行审核,确定申请资金后,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于每年9-21前联合【hé】区财政【zhèng】(财税)局、区供【gòng】电局向市发展改革局报【bào】送《关【guān】于申请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zī】金【jīn】的函》(见【jiàn】附件2)和《佛【fó】山市【shì】 区申请光【guāng】伏发电应用项【xiàng】目补【bǔ】助资【zī】金汇总表【biǎo】( 年)》(见附件3)。

第十【shí】二条 市发展改革局汇总【zǒng】各【gè】区申请资料【liào】后,会同市财政局、佛山【shān】供电局对资料【liào】进行复【fù】核,并将复【fù】核【hé】确定的补【bǔ】助名单上网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再将补【bǔ】助名单【dān】、需市级【jí】承担的资金数【shù】额等联合【hé】上报市政府审批【pī】。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jú】和佛【fó】山供电局根据市【shì】政府【fǔ】批【pī】复【fù】联合下达年度补助资金使用【yòng】计划【huá】。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jú】按照市政【zhèng】府批复及年度补助资金使【shǐ】用【yòng】计划将应【yīng】由【yóu】市级【jí】承担的【de】资金拨付给各区财政(财税)局【jú】。

第十【shí】五条 各【gè】区收到市审批结果及【jí】资【zī】金下达文件后,连【lián】同本级应负担的资金全额【é】补助【zhù】给符【fú】合条件的申【shēn】请人。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部【bù】门应严格审【shěn】查申【shēn】请资料,杜【dù】绝不符合条件项【xiàng】目【mù】入围申报。各【gè】部门【mén】可根据需要进【jìn】行现场审查或委托第三【sān】方专【zhuān】业机构组织现场审查。

第十七【qī】条 申【shēn】请补助【zhù】资金的企【qǐ】业【yè】或个人必【bì】须符合本办【bàn】法规定的【de】范围和申报条件,保证申【shēn】请资料真实、齐全,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jiǎn】查。违【wéi】反本办法规【guī】定,以虚【xū】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和补【bǔ】助资金的企【qǐ】业或个【gè】人【rén】,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责令其【qí】将已【yǐ】收资金退回【huí】财【cái】政部门,3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财政【zhèng】资金【jīn】支持,相关信息纳入【rù】佛山市公【gōng】共信用【yòng】信息管理系统【tǒng】并予【yǔ】以公布。同时【shí】,严【yán】肃追究相关单位和【hé】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9-21起实施。

第【dì】十九条 各区【qū】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光伏发电应【yīng】用【yòng】项目补助资金【jīn】管【guǎn】理实【shí】施细则。

第【d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fā】展改革局、市财政局、佛山供电局负【fù】责解【jiě】释【shì】。